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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他人是公安機關日常執法中最常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其案件事實的認定、情節輕重的區分以及證據體系的構建,直接影響處罰的準確性與執法公信力。本文立足2026年執法實踐,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及最新裁量與調解規范,系統梳理毆打他人案的取證要點、實務難點及法律適用邊界,為一線辦案人員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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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七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
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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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務問題
1、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70周歲以上的人,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必須明知?
2007年1月8日公安部印發的《公關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關問題的解釋(二)》(公通)字[2007]1號)第7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2款第2項規定行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對象為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70周歲以上的人。
2、如何區分結伙毆打他人與尋釁滋事中結伙毆打行為的界限?
結伙毆打他人,是指多人結成團伙同時毆打他人,被毆打的對象是無辜傷害者,不一定是團伙。根據《公關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關問題的解釋(二)》(公通)字[2007]1號)第8條規定, “結伙”指兩人(含兩人)以上。結伙毆打一般是指出于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他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斗毆。其他動機是出于藐視社會公共秩序,尋私仇或者謀求某種非法利益。同時,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結伙毆打他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尋釁滋事中結伙斗毆行為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3、對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治安調解(和解)?
為構建和諧社會,化解社會矛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明確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此,公安機關在處理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時要適用調解優先的原則,對符合調解條件的案件要依法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前,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書面申請經公安機關認可的,不予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有關規定,對不適用調解(和解)處理的毆打他人案件作了明確規定:雇兇傷害他人的;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結伙(聚眾)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累犯;多次毆打他人的,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4、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2005年7月8日《對 <關于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 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256號)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9條、140條對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中違法侵權行為的處理也作了明確規定。
5、對臨時起意共同毆打他人的,如何處理?
本行為中的結伙既包括臨時起意的結伙,也包括長時間糾集成伙的結伙。因此,對臨時起意結伙毆打他人的,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處罰。
6、對用人單位體罰、毆打勞動者的,如何定性和適用法律?
《勞動法》第96條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體罰、毆打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該法并未設定罰款處罰的具體處罰幅度,因此,可將上述條款視為指引性條款,并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對用人單位體罰、毆打勞動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以毆打他人定性處罰,其法律依據應當直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第1款。
7、對保安員毆打他人的,如何定性和適用法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保安員毆打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中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屬于指引性規定。因此,對保安員毆打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定性為毆打他人。如果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吊銷保安員證,并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和《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如果對行為人依法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但無需吊銷保安員證的,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1條。如果其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違反管理行為,僅應當予以訓誡的,其法律依據應當適用《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45條第1款第1項。
四
取證要點
(一)違法嫌疑人陳述與申辯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違法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3、作案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毆打傷害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作案工具及來源、下落;
5、被侵害人數量、身份、體貌特征及傷害情況;
6、在場人員的身份、體貌特征;
7、結伙作案的,問明違法嫌疑人的的數量、身份及體貌特征,人數、預謀、結伙聚合的過程、相互關系、地位,以及各違法嫌疑人相互關系、相互印證情況。
(二)被侵害人陳述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身份及體貌特征,是否是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或70周歲以上的人;
2、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毆打傷害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3、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方式、部位、傷害的后果;
4、作案工具及來源、下落;
5、在場人員的身份、體貌特征。
(三)證人證言
1、問明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的數量、身份及衣著、體貌特征,違法事實、情節,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人身傷害、物品損毀情況;
2、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傷害的后果;
3、證人所處位置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
(四)物證、書證
1、作案工具、現場提取物等實物和照片;
2、通話記錄、字條、書信、病歷等;
3、被侵害人系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或70周歲以上的人,相關證明材料。
(五)鑒定結論
法醫鑒定、估價鑒定等。
(六)視聽資料
錄像、錄音等。
(七)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圖、現場照片等。
(八)辯認筆錄
證人、被侵害人對違法嫌疑人的辨認。
(九)其他證據材料
1、違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戶籍信息、身份證、工作證、與原籍聯系的電話記錄。有前科的,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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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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