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4歲班主任猥褻15歲女孩被拘十天”一事引發關注。
據媒體報道,2025年11月,河南光山縣某高中班主任劉某,以請假為由將一名15歲高一女生帶離學校,先在餐廳隔間對其實施猥褻,后帶至賓館房間欲進一步侵犯,遭女生拒絕后停止。
女生父親發現后立即報案,光山縣公安局以猥褻對劉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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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父親提供診斷證明書并稱,事發一個月后,女兒出現抑郁癥狀加重并服藥自殺,所幸發現及時。
家屬認為從作案身份、事發場所、受害程度加重等方面,應當追究劉某某刑事責任,并稱多月以來申請公安刑事立案、檢察院立案監督、提起刑事自訴,均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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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教體局回應媒體稱,對劉某作出降級、調離教學一線的處理,“他現在在原高中做后勤工作,已經降到最低等級了。”
對此,女孩家屬認為,教育部門對涉案教師僅作出“降級處理”“調離教學崗位”的處理,屬于降格處理的情形結果,始終堅持申訴維權。就教育部門該行政處理結果是否合法及妥當的問題,引發了社會廣泛的爭議和討論。
律師: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
廣東偉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思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4年修改)》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六十條、《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法規明確學校負有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機制的義務,并明確禁止“教職工”不得對學生實施猥褻行為。
楊思律師認為,若教職工實施了猥褻該法定禁止行為,學校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還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涉嫌犯罪的應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對于公辦學校教師的開除處分,《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明確了教育局和學校在處理此類事件中的分工與權限,應由學校提出建議,再由主管教育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具體到本案,光山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查明和認定涉案教師劉某某具有猥褻的事實,若涉案教師猥褻未成年人的違法事實確鑿的,教育部門及學校僅作出降級、調離教學崗位處理的,則所作出的行政處理結果明顯與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不符。
最后,楊思律師提出,若家屬認為當地教育局、學校未依法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或處理過輕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向檢察院舉報,檢察院若查證屬實的有權向當地教育局、學校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履職,甚至提起公益訴訟;還可以依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向上級教育部門、教育督導機構進行投訴反映,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對當地教育部門作出處理并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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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南方+客戶端、澎湃新聞
編輯 | 代紅燕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 | 胡普甜
簽發 | 葉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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