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必須堅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
三
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
要在法治軌道上治理民族事務,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法治尊嚴,推進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問題,有不少是由于群眾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釀成的。這些矛盾和問題,雖然帶著“民族”字樣,但不都是民族問題。不能把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的一般性社會事務工作簡單歸結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數民族群眾的民事和刑事問題簡單歸結為民族問題,不能把發生在民族地區的一般矛盾糾紛簡單歸結為民族矛盾。要依法保障各族群眾合法權益,依法妥善處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置。不能因為當事人身份證上寫著“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繞著走,處理起來進退失據。對極少數蓄意挑撥民族關系、破壞民族團結的犯罪分子,對搞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不論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種宗教,都要堅決依法打擊,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將民族事務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依托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將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監制 | 肖靜芳
統籌 | 安寧寧
編輯制作 | 石建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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