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半島晨報
2021年8月,大連某單位員工程師傅在工作期間突發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取醫保卡準備就醫,不料途中病情驟然加重,送醫搶救無效當日死亡。單位以“非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病”為由拒絕工傷認定,投資人更將企業注銷意圖規避責任。程師傅女兒委托律師申報工傷,經甘井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認定,程師傅屬于“視同工傷”。隨后,法院判決企業投資人叢某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及工亡補助金共計92.4萬余元。律師提醒,職工發病后務必從單位直接就醫并保留證據,方能符合視同工傷條件。
職工請病假回家路上發病死亡
2021年8月,員工程師傅在單位工作期間感覺身體不適。單位領導得知后,建議他去醫院檢查。程師傅因未帶醫保卡,決定先打車回家取卡,再去醫院就醫。令大家沒想到的是,程師傅在回家途中病情突然加重,出租車司機緊急將他送往醫院,但經搶救無效,程師傅于當日死亡。
程師傅的女兒認為,父親是在單位工作期間發病,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單位卻提出異議,稱程師傅在工作期間感覺不適后請病假回家,是在回家路上病情加重,不屬于在單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因此不認可工傷。
由于程師傅在單位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程師傅死亡后,單位投資人叢某擔心程師傅家屬主張工傷賠償,便將企業注銷。單位沒了,程師傅的工傷認定似乎也陷入困境。
人社部門認定“視同工傷”
無奈之下,程師傅的女兒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譚廣霽律師代為申報工傷。兩位律師認為,程師傅是在單位工作時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取醫保卡后再去就醫,打車過程中病情加重,隨后被出租車司機直接送往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經工傷部門調查核實,采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2025年1月13日,甘井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程師傅為視同工傷。
由于企業已被投資人叢某注銷,王金海、譚廣霽律師將叢某起訴至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要求叢某對程師傅的工傷待遇承擔賠償責任。
因程師傅工亡時間為2021年,故應依照國家公布的2020年度工傷待遇標準進行賠償。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叢某給付程師傅女兒一次性工傷待遇共計924123.50元。
【律師解讀】
上下班途中突發疾病與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
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王金海律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請假去醫院就醫,在回家取醫保卡過程中病情加重并立即送醫,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時間上具有連續性,應當視同工傷。從本案情況看,員工在單位發病后,務必向單位領導請假,從單位出來后應直接前往就醫,并注意保留整個過程的相關證據,這樣才能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如果員工請病假后自行回家休息,在家中休息期間突發疾病再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則不屬于工傷。
王金海律師還指出,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設立的。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盡管程師傅所在單位為逃避工傷賠償責任而注銷,其實際投資人叢某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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