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4月18日訊(記者 林堅)嚴厲打擊各類違規減持,監管再出新規。
4月17日,證監會就《違規轉讓證券案件行政處罰實施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本次規則聚焦違規轉讓證券行為的認定標準、裁量階次與量罰情節,將違規行為按危害性劃分為三大類別,配套差異化處罰尺度,明確從輕、從重適用情形,全面完善減持規則體系,統一違規減持執法口徑。
本次規則修訂與上位法全面適配。2019年《證券法》已將違規轉讓規制范圍,從“違反法律規定”擴展至“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定”,規制類型從期限違規,擴展至持有期限、賣出時間、數量、方式、信息披露等全維度。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3月《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施行后,本次規則進一步細化類案裁量標準、量罰情節,填補具體執法細則空白。證監會表示,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發布實施。
同時,規則銜接新《公司法》過渡期安排:上市公司調整內部監督機構設置前,監事違反原有減持規定的,按過渡期要求依法處罰,確保監管無空檔。
全覆蓋界定違法情形
本次規則核心突破之一,是對違規轉讓證券行為進行標準化分類,解決此前執法中認定模糊、場景覆蓋不全的問題。
規則依據證券性質、行為主體、行為特征及危害性大小,將違規轉讓證券劃分為三大類,同時對特殊情形單獨列示,實現執法認定無死角。
第一類為絕對不能減,即無權減持,核心是在禁止轉讓期限內轉讓證券。此類行為因觸及禁售底線,危害性最高,又細分為兩小類:一是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二是其他違反期限限制性規定的轉讓行為。原始股限制期轉讓是監管重點打擊對象,實踐中一、二級市場存在巨額差價,該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
第二類為相對不能減,即有權但違規減持。行為人已過禁售期,具備減持資格,但在賣出數量、信息披露等環節違反限制性規定,具體包括超比例減持、違反預披露要求減持、其他違規減持三類。規則明確,此類行為的惡性與社會危害性,低于絕對不能減類違規行為。
第三類為未按規定暫停交易。該行為本質是違反二級市場“慢走規則”,與典型違規減持存在本質區別,此前執法實踐中均轉引“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條款處罰。規則指出,此類行為通常無明顯利用優勢“傾銷”股票特征,且未納入現有減持監管文件范疇,本次對其單獨規定,匹配專屬裁量階次。
規則同時明確,“轉讓證券”涵蓋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形式,以及非交易形式的證券出讓;“違規轉讓證券”特指《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制的違法行為,執法邊界清晰可辨。
規則針對執法難點,明確一致行動人違法主體認定標準,解決共同違法界定難題。
全體一致行動人共同實施違規轉讓,構成共同違法的,均認定為違法主體;僅部分一致行動人實施違規行為,無證據證明共同違法的,僅處罰轉讓證券且存在主觀過錯的主體。
三檔差異化裁量階次落地,按危害分級
為實現過罰相當,規則針對四類違規情形,分別設定差異化裁量階次,罰款幅度與違規危害程度直接掛鉤,摒棄“一刀切”執法模式。
第一種是限制期內轉讓原始股,危害性最高。按轉讓金額“0-30%-50%-100%”劃分三檔裁量階次:
從輕階次:違規轉讓比例不足上市公司總股本2%,或金額不足4000萬元,罰款為轉讓金額30%以下;從重階次:違規轉讓比例超總股本5%,且金額超5億元,罰款為轉讓金額50%至1倍;一般階次:介于兩者之間,罰款為轉讓金額30%-50%。
第二種是其他期限類違規轉讓。按轉讓金額“0-20%-30%-100%”劃分三檔:
從輕階次:罰款20%以下;從重階次罰款30%至1倍,一般階次罰款20%-30%。
第三種是數量、信披類違規減持,按轉讓金額0-10%-20%-100%劃分三檔:
從輕階次罰款10%以下,從重階次罰款20%至1倍,一般階次罰款10%-20%。
第四種是未按規定暫停交易(特殊裁量模式),采用倍數罰+定額罰結合方式,在買賣證券等值范圍內處罰:
有違法所得:按0-3倍-5倍-10倍分三檔,從輕罰3倍以下,從重罰5-10倍;
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定額罰分100萬-300萬-500萬-1000萬三檔,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罰3000萬元。規則同時限定,該類罰款金額上限,不超過同等情形下數量、信披違規的罰則上限。
量罰情節具象化,五類從輕六類從重
針對實踐中易出現的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問題,規則以“比例+金額”為核心標準,明確量罰調整情節,將從輕、從重情形具象化。
量罰基礎三檔方面,從輕檔:違規轉讓比例不足總股本2%,或金額不足4000萬元;從重檔:違規轉讓比例超總股本5%,且金額超5億元;一般檔:介于兩者之間,罰款為違規轉讓金額10%-20%。
五類從輕處罰情形如下:
違法主體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高管以外的普通投資者;
處罰決定作出前購回部分證券,并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
監管發現前主動報告、公告并停止轉讓,且違規規模較小;
違規行為距離合規減持首個交易日時間較近;
《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其中,購回全部證券并上繳價差的,可降低一個裁量階次處罰。
六類從重處罰情形如下:
導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
短時間大量賣出,所持證券減持比例高,引發標的證券價格異常波動;
大量借用他人賬戶頻繁交易;
通過司法強制執行、質押平倉、贈與等途徑繞道減持,或通過衍生品、限售股轉融通等方式變相違規減持;
組織、參與財務舞弊后違規減持,或明知公司財務舞弊仍減持;
《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規則還明確,多個獨立違規行為分別處罰、罰款累計計算;同一行為觸犯多項規定的,從一重處;特殊案件經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可調整裁量適用,兼顧執法剛性與個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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