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1日10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趙雨蝶犯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一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趙雨蝶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7月至8月23日,被告人趙雨蝶在與男友黃某理及黃某理兒子即被害人黃某某共同生活期間,以黃某某頑皮不聽話等為由,頻繁采用毆打背部、臀部、腿部等處及牙咬腿部等方式實施虐待。同年8月24日傍晚,趙雨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一開放式公園內,因不滿黃某某亂跑等原因,多次用手拍打黃某某頭面部,并用樹枝抽打、用腳踢踹黃某某身體其他部位等。其間,趙雨蝶還將黃某某從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致黃某某側身倒地后頭部撞擊地面。當日20時許,黃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趙雨蝶即將其送至醫(yī)院搶救。黃某某因搶救無效于同年9月4日死亡。
經(jīng)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引起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功能障礙死亡;黃某某2024年8月24日晚就診時體表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已達輕傷一級,其中背部皮膚軟組織挫傷達到輕傷一級,面部、胸部皮膚軟組織挫傷分別達到輕微傷,左小腿咬傷致皮膚破損達到輕微傷。
2024年8月29日,公安機關在趙雨蝶暫住處將其抓獲。趙雨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雨蝶虐待年僅三歲的家庭成員黃某某,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趙雨蝶故意傷害黃某某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法院根據(jù)被告人趙雨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害人家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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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男童的母親馬女士此前接受采訪 圖據(jù)大象新聞
關于趙雨蝶案的判后答疑
問題一:本案中虐待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據(jù)是什么?
答:關于虐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趙雨蝶以毆打等方式頻繁對年僅三歲的家庭成員黃某某實施虐待,導致黃某某輕傷等,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法院認為,趙雨蝶雖如實供述虐待的犯罪事實,但不予從輕處罰,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問題二:本案中故意傷害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據(jù)是什么?
答:關于故意傷害罪,趙雨蝶明知拍打、用力拎甩一名三歲幼童可能導致的傷害后果,依然實施了相關行為,直接導致黃某某因此而死亡。但從趙雨蝶作案的行為特征及在黃某某昏倒后即將黃某某送醫(yī)施救等具體表現(xiàn)來看,其并不希望造成黃某某死亡的后果,即趙雨蝶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趙雨蝶作為黃某某父親的同居女友,在共同生活期間非但沒有妥善照顧好年僅三歲的黃某某,反而以拎甩等方式故意傷害該幼童,致其死亡,即便趙有施救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仍應予從嚴懲處。故對趙雨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問題三:網(wǎng)傳黃某某背部被趙雨蝶用牙簽刺戳出多處創(chuàng)口,因饑餓在垃圾桶里翻找食物,死前長時間沒有進食、胃里只有小石子等情況是否屬實?
答:經(jīng)審查,在與黃某某共同生活期間,趙雨蝶的虐待方式是毆打黃某某的背部、臀部,牙咬黃某某的腿部等,上述網(wǎng)傳情況均不屬實。
問題四:黃某某的父親是否存在虐待黃某某的情形?
答:經(jīng)審查在案證據(jù)及相關材料,沒有反映出黃某某的父親存在參與、隱瞞、縱容趙雨蝶虐待黃某某的情況。
來源:央視新聞 上海一中院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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