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翻新魔改”后,還能使用原商標嗎?最高法今天發布全國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5)摘要,明確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案例中提到,被訴侵權人雖對二手商品的形狀、配色和整體外觀進行了實質性改變,但未經許可仍保留使用原商品上的商標標志,破壞了權利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使相關公眾可能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被訴侵權人的權利用盡抗辯主張不能成立。
簡單來說,就是界定了“舊物改造”或“二手翻新”的法律邊界。
例如,當你購買了一個二手奢侈品包袋或電子產品,你擁有了這個“物體”的使用權和處分權。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通常情況下,你可以不經品牌方同意直接轉賣這個原封不動的二手商品。但是當你對這個二手商品進行了“大手術”——如改變了它的形狀、配色、整體外觀(“實質性改變”),卻還留著原來的商標(logo),消費者看到這個商標,可能會誤以為這個“新外觀”的產品依然是由原品牌方設計、生產或授權的。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拿“我已經買了這個商品(權利用盡)”作為擋箭牌。也就是說,只要你進行了實質性改造且未去除原商標(或未明確告知是改造品),就構成了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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