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的女孩,被親爸拿凳子砸、扇耳光、腳踹,鼻子當場打出血。繼母也跟著上手,對著胸口推搡。奶奶跪在地上求饒,父親照樣拿起菜刀說要砍女兒。打完人,父親和繼母走了,奶奶帶著弟弟出門玩,只剩女孩一個人疼得昏死在家里。
這不是什么電視劇,是2026年1月4日晚上,發生在黑龍江綏化真實的事。
一、弟弟哭了一聲,父親從監控里喊出“你給我等著”
事情說起來很小。
那天晚上8點多,12歲的小女孩和同父異母的弟弟在奶奶家玩水槍。弟弟先用水呲她,她也用水呲回去。結果弟弟哭了。
奶奶從家里監控聽到哭聲,二話不說就開始罵小女孩。小女孩想解釋,可父親在監控另一頭,直接冷冷丟下一句:“你給我等著。”
小女孩太清楚了,這句話意味著什么——父親要過來打她了。她嚇得趕緊躲到樓下單元門口。
可沒用。父親帶著繼母直接沖到奶奶小區,一進門就看見她,上去就是一腳,把她從緩沖臺上一腳踹倒在地。鼻子當場出血。
這還沒完。父親把她拖回家里,抓起凳子就往她身上砸。看她倒下,又揪起來扇耳光。繼母也不閑著,用手抵住女孩前胸使勁推搡。兩個人一起動手,對一個12歲的孩子。
二、舅爺來拉架,奶奶下跪求饒,父親照樣拿刀
舅爺舅奶聽說女孩被打,趕緊趕過來。舅爺年紀大了,還是上前和父親理論,甚至動了手。好不容易讓父親停了手,兩人看情況好轉才離開。
可他們前腳剛走,父親火氣又上來了。再次抓住女孩毆打,打還不夠,直接沖進廚房拿出菜刀,說要砍了女兒。
奶奶急了,當場跪下求他:“那也是你的親女兒,不能造孽啊!”
父親這才收手。不是心疼女兒,是打累了、氣撒完了。然后拉著繼母,頭也不回地走了。
奶奶看弟弟嚇得不輕,就帶著弟弟下樓玩耍。留下小女孩一個人在家,疼得動彈不得。
女孩好不容易挪到旁邊躺下,劇烈的疼痛讓她直接昏了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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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年被打十多次,不敢聯系親媽,因為“離婚時的約定”
女孩醒來后,渾身不對勁。她強撐著開門,找到同學,讓同學幫忙報警。這件事才終于被曝光。
女孩的母親后來把前因后果全說了出來,只想給女兒討一個公道。
原來,父母離婚后,因為父親這邊條件更好,女孩判給了父親。但離婚時有一個約定:母親不得聯系女兒。
父親還威脅她:你要是敢偷偷聯系媽媽,我就打你,還要去找你媽媽的麻煩。
所以這三年多,女孩一直住在奶奶家。父親和繼母結婚后,基本不來往。但每次來,只要看女孩不順眼,就打。前前后后打了十多次,一次比一次狠。
這一次,她被打得最慘。她很想媽媽,很想找媽媽求助,但一想到“約定”,怕連累媽媽,只能硬忍著。
四、法律分析:父親和繼母一個都跑不掉
這個案子,法律上非常清楚。
第一,故意傷害罪已經構成。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親扇臉、腳踹、拿凳子砸,直接造成女孩輕傷二級,罪名成立。繼母全程參與動手,不拉架還跟著打,屬于共同施暴,一樣要追責。
第二,長期施暴,同時構成虐待罪。
《刑法》第260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死亡的,最高可判七年。
父親三年里打了孩子十多次,長期打罵、身心摧殘,已經不是“管教”,而是赤裸裸的虐待。兩罪并罰,量刑只會更重。
第三,監護權必須撤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第108條明確規定:監護人實施家暴嚴重傷害孩子的,法院可以直接撤銷監護權。
作為父親,他沒有盡一點保護義務,反而把孩子往死里打,法律上必須剝奪他的監護資格。
第四,民事賠償也跑不掉。
女孩可以主張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繼母共同施暴,也要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結論:這不是家務事,這是刑事犯罪
很多人可能會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我要說:把孩子打到輕傷二級,拿菜刀說要砍女兒,這已經不是家務事了,這是刑事犯罪。
更讓人心寒的是,奶奶下跪求饒、女孩被打到昏死、醒來自救——而父親和繼母打完人就走,奶奶帶著弟弟出去玩,留下受傷的女孩一個人。
這個案子里,女孩最大的恐懼不是被打,而是“不敢聯系媽媽”。一個12歲的孩子,為了不連累母親,硬生生忍著三年多的暴打。
我想問大家幾個問題:
父母離婚時約定“母親不得聯系孩子”,這種約定合法嗎?有效嗎?
一個長期施暴的父親,憑什么還保留監護權?
如果你是這個女孩,你會怎么做?
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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