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通知,正式轉發并印發《絳縣鼓勵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保護辦法》,文件已獲縣政府同意,要求全縣各鄉鎮、縣直相關單位嚴格落實、貫徹執行,進一步推進縣域私有古民居建筑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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絳縣文物局
絳縣鼓勵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私有民居古建筑保護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規范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接收、保護、利用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有民居古建筑,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產權歸私人所有,具有一定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鄉土文化價值的傳統民居、古宅、古院落、祠堂、牌坊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第三條 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工作堅持依法自愿、無償捐贈、政府接收、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惠及民生的原則。
第四條 縣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接收、認定評估、保護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捐贈接收后的古建筑,其產權轉移至國家(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文物保護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或古建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產權歸屬主體,由縣文物保護中心根據古建筑的地理位置、價值等級和評估意見,在捐贈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章 捐贈范圍與條件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私有民居古建筑,產權人可自愿向縣文物部門提出捐贈申請:
(一)已公布為文物的;
(二)已公布為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
(三)具有典型地域特色、建造工藝、歷史記憶、文化價值,經文物部門認定應予保護的。
第七條 捐贈人應當為古建筑合法產權人,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無抵押查封、無經濟糾紛,共有的須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
第三章 捐贈程序
第八條 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捐贈人向縣文物部門提交書面捐贈申請、產權證明、身份證明、共有人同意意見及古建筑現狀資料。
(二)核查。縣文物部門聯合相關部門、鄉鎮對古建筑產權、價值、保存狀況進行現場核查。
(三)評估。縣文物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古建筑保護價值、修繕成本、附屬資產等進行綜合評估,形成評估意見。
(四)公示。對擬接收捐贈的古建筑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簽約。公示無異議后,縣文物部門與捐贈人簽訂《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協議書》。
(六)移交。捐贈人按協議約定移交古建筑及相關資料,縣文物部門辦理產權接收、登記備案等手續。
第四章 激勵與保障
第九條 對自愿無償捐贈私有民居古建筑的個人,給予以下激勵:
(一)榮譽激勵。由文物主管部門授予榮譽證書,進行公開表彰。
(二)政策支持。捐贈人符合住房保障、宅基地審批等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涉及相關稅費的,依法依規享受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
(三)使用優先權。在不影響文物安全和保護利用前提下,捐贈人可優先與接收單位簽訂《古建筑使用協議》,約定使用期限、使用用途、維護責任等。具體使用期限和條件由雙方在《私有民居古建筑捐贈協議書》中協商確定。
第十條 接收后的古建筑,由縣文物部門統一納入文物保護名錄,編制保護修繕方案,落實保護資金和管護人員,嚴禁擅自拆除、改建、破壞。
第十一條 鼓勵依法開展活化利用,發展文博展示、文化體驗、鄉村旅游、非遺傳承等公益類或經營性項目,實現以用促保、良性循環。
第五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已接收捐贈的古建筑,不得擅自改變原有格局、結構和風貌。
第十三條 縣文物部門建立古建筑保護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定期開展巡查、監測、維護,確保文物安全。
第十四條 對在古建筑捐贈、保護、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破壞文物、違規處置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縣文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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