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24日電 (記者黃盛)貸款產品將不得使用“低門檻”“秒到賬”“低利率”等誘導性用語;支付機構的收銀臺頁面中,支付工具必須與貸款等金融產品區隔展示,不得誤導用戶混淆支付工具與貸款產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的機構在其運營的APP和注冊商標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樣……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局聯合印發《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以及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接受金融機構委托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的行為全面規范。
根據《辦法》,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是指非金融機構自營的,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的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應當接受金融機構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門相關監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機構委托范圍。
前述八部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金融機構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不得為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活動、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貸、虛擬貨幣發行交易、非法外匯保證金交易、境外機構未經許可面向境內居民提供金融產品服務等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或便利。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不得將金融機構委托業務向其他機構轉委托或變相轉委托,為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提供轉接渠道的,應當跳轉至金融機構自營平臺,不得跳轉至其他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
此外,《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對網絡營銷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要求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加強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查詢和核實合作金融機構和營銷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網絡營銷內容應當使用準確、通俗的語言介紹金融產品關鍵信息,不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針對算法推薦、直播營銷等新模式,以及強制搭售、騷擾營銷、違規使用金融字樣等問題,提出相應的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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