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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法治》2026年第1期要目
【特稿】
1.以更高水平的數字法治體系為“十五五”數字中國建設筑牢制度根基
江必新(1)
【數據法治】
2.【圓桌論壇】數據產權制度構建與治理規則體系
主持人:楊東
與談人:高富平 王錫鋅 熊丙萬 劉誠(11)
3.企業公開數據權益司法保護的實踐檢視與優化路徑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40)
4.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版權之問
——基于著作權法理的反思
蘇博暉(51)
5.場景完整性視域下已公開個人信息處理的合理范圍界定
杜佳璐(68)
【數字經濟治理】
6.第三方手機應用攔截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馮曉青(83)
7.跨部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數智平臺的構建
李玉華 李學倩(91)
8.數字時代“金析為證”的規范保障
——資金分析鑒定標準體系化解讀
公安部鑒定中心傳銷類犯罪研究課題組(108)
【人工智能法治】
9.算法解釋義務在司法適用中的規則構建
姜穎 李文超(121)
10.人工智能輔助證據審查的應用場景與規范路徑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132)
11.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權應對
——以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為例
郭峻維(142)
【網絡法治】
12.網絡引流犯罪的結構樣態與刑事規制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154)
13.跨境數字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規則的優化與適用
——以“適當聯系”原則為中心
廣州互聯網法院課題組(169)
【法治實踐】
14.數字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挑戰及應對
楊勖(187)
15.面向未來:數字法院智能化應用路徑的再優化
——以上海、蘇州、深圳的建設模式為樣本
龐聞淙 孫凱(199)
【特稿】
1.以更高水平的數字法治體系 為“十五五”數字中國建設筑牢制度根基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以專條明確部署數字中國建設,標志著數字化發展已上升為國家核心戰略。數字技術的革命性突破在重塑社會生產方式、治理模式的同時,也催生了數據確權、算法歧視、跨境網絡犯罪等新型法律問題,傳統法治體系面臨“規則真空”與“治理失靈”的雙重挑戰。數字法治作為數字時代的制度基石,其健全程度直接關系到數字文明的發展質量與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本文立足“十五五”規劃實施的戰略機遇期,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系統闡釋數字法治體系與數字中國建設的內在邏輯關聯,深入剖析當前我國數字法治建設在立法供給、司法效能、執法協同、國際話語權等方面存在的結構性矛盾,借鑒上海數字法院建設等典型實踐經驗,從理論體系構建、法律制度完善、治理機制創新、國際規則參與四個維度,提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數字法治體系的路徑方案,為“十五五”時期數字中國建設提供堅實法治保障,助力我國在全球數字治理格局中占據制度性話語權優勢。
關鍵詞:“十五五”規劃;數字中國;數字法治;制度構建;國家治理現代化
【數據法治】
2.【圓桌論壇】數據產權制度構建與治理規則體系
編者按:隨著數字經濟深入發展,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價值日益凸顯。然而,面對數據動態性與多元利益交織的復雜特征,傳統產權邏輯面臨挑戰,確權與流通的平衡、登記制度功能定位、多元主體利益分配、不同場景規則細化等問題亟待回應。構建適配其特性的產權制度與治理規則,成為推動數據安全有序流通、釋放數據要素價值的重要前提。
立足這一現實需求,國家數據局將2026年確定為“數據要素價值釋放年”,數據產權等制度供給正加快推進。為此,本刊特邀法學、經濟學領域專家學者,圍繞數據權利本質、登記制度建構、高質量數據集治理、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等核心議題展開深度對話。期待在多元視角的交鋒與思想的碰撞中,厘清關鍵爭議、凝聚制度共識,為規范發展數據要素市場、夯實數字經濟法治保障提供學理支撐與實踐參考。
主持人:楊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與談人:高富平(華東政法大學)、王錫鋅(北京大學法學院)、熊丙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誠(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
3.企業公開數據權益司法保護的實踐檢視與優化路徑
作者: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張正智(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課題組成員:周曉續、李金榮
內容提要:在數字時代背景下,如何協調數據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數據權益的合理保護,既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命題,亦是商業博弈的焦點。當前企業公開數據既存在法律屬性不明、 規范依據有限等制度性問題,也存在司法實踐運用中侵權判斷范式“以行為倒推權益”的不足。通過對典型司法案例的分析,應形成與價值生成階段相對應的差異化保護思路,對原始數據側重人格權保護,對數據資源承認有限財產權益,對數據產品則給予較強的財產權保護。秉承以數據保護促進數據共贏共享理念,具體化適用利益衡量原則和比例原則。區分數據具體類型與場景,差異化審查數據合法性:對數據資源,應綜合審查使用行為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或行業慣例、是否實質性破壞公平競爭秩序,以及是否不當阻礙數據的正常流通與利用;對數據產品,則應以知識產權法為基礎,遵循權屬取得原則,并設置合理保護期限。
關鍵詞:數字經濟;企業公開數據;數據分類;權益保護;優化路徑
4.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版權之問
——基于著作權法理的反思
作者:蘇博暉(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研發主體在數據挖掘和機器學習中對海量作品的依賴,使得著作權侵權風險與現實中的作品利用需求之間的矛盾愈發凸顯。基于功利主義的法理反思表明,在后稀缺性的數字經濟環境下,傳統的專有權激勵邏輯已呈現功能失靈狀態。基于勞動理論的著作權排他性財產權保護模式,在面對大規模人工智能訓練時,因高昂的交易費用陷入嚴重的“市場失靈”。因此,有必要完善現有的規制框架,在制度建構上探索包括重塑合理使用標準、完善“選擇退出”機制等制度安排。這種范式轉型有助于在保障原創動力與鼓勵技術創新之間達成動態平衡,為人工智能訓練數據的規范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著作權;人工智能;訓練數據;功利主義;市場失靈;合理使用制度
5.場景完整性視域下已公開個人信息處理的合理范圍界定
作者:杜佳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已公開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是促進數據要素流通與平衡權益保護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如何界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7條中的“合理范圍”,在學理與實踐中均面臨不確定性。既有的隱私權間接保護模式難以覆蓋非私密信息的權益侵害;單純依賴信息公開狀態的直接判定標準又忽視了信息處理的動態風險。對此,應以解釋論視角引入場景完整性理論,重構“合理范圍”的實質性判斷標準,確立個人隱私期待、信息敏感程度、場景兼容性與個人控制機制的四維評價體系。在規范適用層面,借助動態系統論構建分層化的裁量模型,將“合理范圍”具體化為信息處理者的合法性抗辯事由,同時強化處理者的說明義務與風險預防責任,以兼顧數據利用效率與個人信息權益保護。
關鍵詞:已公開個人信息;場景可預測性;場景完整性理論;動態系統論;合理范圍
【數字經濟治理】
6.第三方手機應用攔截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作者:馮曉青(中國政法大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
內容提要:針對第三方應用軟件的攔截行為不能基于技術中立原則而免責。判定該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著重考慮行為動機、實施攔截手段的必要性以及攔截行為對第三方經營者、消費者和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借助民事侵權理論與規則,還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即: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損害事實與實施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針對第三方應用軟件攔截行為的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需要明確訴訟主體資格、停止侵害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損害賠償額。關于損害賠償額的界定,不應過于依賴法定賠償。若有證據證明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遠大于法定賠償的頂格數額,需根據侵權損失的客觀事實來適用裁量賠償原則。為統一對第三方應用軟件攔截行為的司法裁判,需要完善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互聯網條款”,探討平臺經營者之間合作模式的可行性,強化行業自律、實現良性競爭。
關鍵詞:第三方手機應用;攔截;不正當競爭;民事侵權責任;裁量性賠償
7.跨部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數智平臺的構建
作者:李玉華、李學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構建全國跨部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數智平臺,是數字時代推進涉案財物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的重要路徑。目前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實體場所普遍建立,諸多地區公檢法間跨部門涉案財物信息系統已相連互通。基于此現實情況,建議將財政部門納入平臺,構建全國跨部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數智平臺,實現涉案財物數據的“上下貫通、左右流通”。數智平臺建設應當依托并整合現有平臺,明確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對信息查詢在各機關主體間實行分級分類授權,并賦予案件當事人一定的涉案財物信息查詢權限。
關鍵詞:數字時代;刑事涉案財物;跨部門涉案財物集中管理;數智平臺;規范化
8.數字時代“金析為證”的規范保障
——資金分析鑒定標準體系化解讀
作者:公安部鑒定中心傳銷類犯罪研究課題組
光曉俐(公安部鑒定中心經偵技術處)
趙興春(公安部鑒定中心)
齊鳳亮、白雨、李明、余康、花鋒、翟晚楓、鄒積鑫、石高軍
內容提要:針對當前經濟犯罪高發、新型經濟犯罪突出的嚴峻形勢,公安部于2023年下半年提出“資金分析成果證據轉化”(簡稱“金析為證”)有關課題,帶領全國公安開展“金析為證”專項工作,著力解決執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資金分析成果從輔助偵查的信息線索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隨著2025年4月《公安機關資金分析鑒定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的發布,資金分析鑒定被明確納入公安機關法定鑒定范疇,資金分析結論亦上升為鑒定意見。“金析為證”的核心功能是使資金數據分析結果具備證據效力,實現的關鍵在于有科學、合法和系統的標準可依。制定技術標準、規范工作流程,是實現資金分析鑒定意見被檢法認可的重要基礎。2024年以來,公安部經偵局牽頭制定并發布了首批6項資金分析鑒定標準。本文從標準編制親歷角度出發,對資金分析鑒定的標準做全面分析與介紹,內容涵蓋資金分析鑒定標準體系的構建原則、已發布的6項技術標準的內容及應用,以及下一步標準制定的計劃。
關鍵詞:“金析為證”;資金分析鑒定;標準化規范;標準體系設計
【人工智能法治】
9.算法解釋義務在司法適用中的規則構建
作者:姜穎、李文超(北京互聯網法院,吉林大學法學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
內容提要:提高人工智能可解釋性、透明性的核心,是實現算法決策過程和結果的可視性。但由于算法技術、商業利益、法律等因素制約,算法解釋的行為定位、解釋限度以及實踐操作尚未明確,無法充分發揮算法治理工具的積極效果。算法解釋義務作為算法決策場景中說明理由的程序性要求,具有動態性、交流性和相對性特點,目的是保障用戶知情權,本質是以程序權利為核心、平臺義務為載體、司法審查為保障的程序性機制。當用戶行使解釋請求權時,算法服務提供者有義務針對請求人的質疑進行合理解釋,使其了解算法的運行邏輯以及具體影響。算法解釋義務是算法服務提供者面向單個用戶、被動承擔的義務,屬于事后解釋、具體解釋。司法審查對其應堅持細分、比例、謙讓、保留原則,根據具體司法場景精準地拆分履行要件,包括提請主體,義務主體,解釋形式、內容和限時,以及責任承擔等。
關鍵詞:算法;解釋義務;適用規則;算法治理
10.人工智能輔助證據審查的應用場景與規范路徑
作者: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課題主持人:趙雪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課題組成員:王玉剛、嚴松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證據審查,是數字法治與智慧司法發展的必然趨勢。實踐中,人工智能在電子證據處理、形式合法性校驗和證據鏈條初步篩查方面展現出明顯優勢,有效緩解了海量證據與有限司法資源之間的矛盾。但人工智能在證據審查中的深度介入仍面臨技術、法律與制度等多重困境,包括算法“黑箱”與可解釋性不足、數據樣本有限、法律地位模糊、程序規則缺失及庭審質證實效不足等。同時,其應用亦可能對訴訟結構的平衡性帶來挑戰,需警惕可能出現的控辯平衡問題和對法官裁量空間的不當壓縮。通過明確人工智能在證據審查中“輔助而非替代”的定位,確保實質性判斷和裁判權始終由法官掌握,構建“法律+技術”的復合規制框架,確立算法透明與責任劃分機制,完善質證程序與權利保障,并強化人機協同與倫理監督等方法,可以實現技術應用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關鍵詞:人工智能;證據審查;司法公正;輔助定位;規制路徑
11.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權應對
——以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為例
作者:郭峻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出現了利用數字人等生成技術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新型侵權形式。需要明確的是,英雄烈士并不因數字人形象而獲得法律主體資格,其基礎的法律地位仍為死者。然而,對于近親屬與國家、社會而言,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包含死者人格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雙重價值面向,應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不得逾越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的合理邊界,應當重點保護有關國家榮譽、民族信仰、意識形態安定的社會公共利益。服務提供者因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宜直接認定為產品責任,應當與使用者共同進行責任分配。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護,應當對數據處理類型化,規定相關主體注意義務,通過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提供程序保障并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從而強化侵權責任,引導生成式人工智能與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正向結合。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數字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
【網絡法治】
12.網絡引流犯罪的結構樣態與刑事規制
作者: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課題負責人:周輝(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課題組成員:耿輝、戴建軍、謝兆鵬、賈銀亮、周偉豪、許可、陳佳雯、薛宇
內容提要:依據功能的不同,引流犯罪可細分為正向引流、反向引流及限流行為。在刑法評價上,存在正向引流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反向引流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限流行為是否構成計算機類犯罪等疑問。首先,對正向引流行為的刑法評價,依據電信業務具有基礎和增值之分及流量屬于獨立信息的理論前提,可以認為破壞市場秩序的正向引流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雖可規制正向刷單炒信行為,但存有局限。其次,對反向引流行為的刑法評價,應堅持客觀主義,彌合規范與時代發展間隙,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及破壞生產經營罪均有適用空間;同時,應當依法打擊對國家、社會秩序產生負面影響的反向引流行為。最后,對限流行為的刑法評價,不宜因為《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明確載明限流服務,即認為不違反國家規定。在評價利用破壞型腳本實施限流行為時,既要準確適用計算機類犯罪,又要避免相關罪名的不當擴張。
關鍵詞:網絡引流;網絡水軍;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虛假信息;刑事規制
13.跨境數字不正當競爭糾紛管轄規則的優化與適用
——以“適當聯系”原則為中心
作者:廣州互聯網法院課題組
課題主持人:宋偉莉(廣州互聯網法院)
本文執筆人:林北征、李艷玫
內容提要:跨境數據爬取、算法干擾、平臺生態型不正當競爭等跨境數字不正當競爭糾紛,因其“去地域化”特點導致屬地管轄連接點規則適用效果不佳,又因技術手段隱蔽性面臨侵權事實難以固化的管轄認定難題。2025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0條首次以專條確立了以“境內市場擾亂效果”為核心的實體法域外適用規則,為規制跨境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實體法基礎;2023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涉外編明確了涉外管轄的“實際聯系”原則,為司法管轄權的行使與邊界限定提供了程序法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則進一步細化了該類案件侵權結果發生地的管轄認定規則。為堅決維護我國數字經濟領域司法主權,兼顧跨境管轄權沖突的協調與國際禮讓原則,有必要針對該類糾紛構建以法定“實際聯系”原則為核心的管轄規則。在程序法層面,結合行為的技術特征類型化重構管轄連接點認定體系:針對跨境數據爬取糾紛確立“數據價值境內實現地”標準,針對算法干擾糾紛確立“違法行為境內實質損害結果地”標準,針對平臺生態型不正當競爭糾紛確立“境內市場競爭秩序實質受損地”標準。在程序保障層面,依托互聯網法院的專業化審判機制,通過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固定跨境行為的境內影響等核心事實,為管轄連接點的司法認定提供客觀基礎;同時以“不方便法院”原則作為管轄權沖突的協調機制,防止管轄權過度擴張,最終形成兼具規范確定性與國際兼容性的數字競爭管轄規則體系。
關鍵詞:跨境不正當競爭;“適當聯系”原則;司法管轄權;互聯網法院
【法治實踐】
14.數字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挑戰及應對
作者:楊勖(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數字法院作為數字技術與司法體系深度融合的產物,不僅是審判工作的支撐保障,也拓展了司法參與社會治理的廣度和深度。本文系統梳理了數字法院從信息化、智慧化到數字化的演進脈絡,通過分析司法大數據輔助決策、智能解紛平臺助力糾紛源頭化解、跨部門數據共享推進協同治理等典型實踐,揭示了其在數據質量、算法應用、協同機制及司法主體數字能力等方面面臨的現實挑戰。在此基礎上,提出應明確數字法院在社會治理中的輔助性定位,通過構建安全、合規、高效的數據與算法治理體系,完善跨部門協同機制,并系統提升治理能力等,推動數字法院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注入新動能,最終實現技術理性、司法人文與社會進步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數字法院;社會治理;人工智能;跨部門數據共享
15.面向未來:數字法院智能化應用路徑的再優化
——以上海、蘇州、深圳的建設模式為樣本
作者:龐聞淙、孫凱(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當前,在前期各地數字法院建設的探索經驗基礎上,全國法院“一張網”已建成并全面落地應用,數字法院建設初具成效,但在技術條件、信息源、數據庫建設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間。本文以上海、蘇州、深圳等地數字法院建設模式為分析樣本,提煉總結具體經驗,為數字法院建設路徑優化提供指引。在價值層面,數字法院建設始終堅持司法輔助定位,并以促進司法履職與推進適法統一作為應然價值。而在實現機理層面,數字法院建設則應以算法的可溯源、信息的準確推送以及法律適用的釋義作為實然效果。基于此,針對數字法院建設路徑的再優化,可從技術應用、算力提升的技術優化,推動數據資源共享,以及建立算法監管沙盒等制度層面著手,提出細化對策,推動數字法院建設質效提升。
關鍵詞:數字法院;實證分析;價值導向;路徑優化;算法沙盒
《數字法治》期刊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辦,是面向海內外公開發行的全國性數字法治領域的學術期刊。設有“特稿”“圓桌話題”“基礎理論”“學術專論” “法治實踐”“青年視點”“域外觀察”等欄目,逢雙月出版。本刊恪守求新、務實、嚴謹的理念,弘揚兼容并蓄的學術傳統,注重網絡法治、數據法治、智能法治等相關領域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旨在推動貫徹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加快數字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的理論研究,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學術理論支撐。《數字法治》作為研討數字法治的新平臺、學術界與實務界智識共享的新橋梁,將聚焦數字時代法治建設理論與實踐,更好助力數字法學創新發展、行穩致遠,為推動貫徹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和參與探討制定全球數字治理規則,服務數字中國、法治中國建設貢獻堅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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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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