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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的兒子,14年后終于被找到。認親儀式現場,孫海洋激動地抱起兒子轉圈痛哭,感動了很多人。
14年前被拐時,還只是個懵懂無知的4歲孩子;14年后歸來,已經是個18歲的高中大男孩。
對父母來說,這是一場長達14年走遍大街小巷的尋親噩夢;對孩子來說,知道這個離奇的故事真實發生在自己身上其實才幾天時間。
電影中沒能實現的圓滿結局,在現實中真實出現,為那些仍在苦苦堅持尋親的離散家庭傳遞了信心和力量。
愿所有被拐的孩子都能早日回家,這是良善社會的集體心愿。
但是,當孩子已經長大,團圓的淚水背后,“回家”卻可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認親現場,面對被DNA證實有血緣關系卻又畢竟完全陌生的親生父母,不難體會到孫卓的手足無措。他也許想過很多,怎樣讓自己表現得更為得體,但是,與抱著他嚎啕大哭的男人,隔著的畢竟是14年的記憶空白啊。
面對采訪鏡頭,孫卓強調,他的養父母和兩個姐姐,都對他很好。還說他壓力很大,把這件事告訴了幾個從小玩到大的朋友,不知道該高興還是傷心,只感到很愧疚。
人的可貴,就在于他飽含情感。將和自己生活了14年并且一直認為對自己很好的親人歸為罪犯,這樣的抉擇對一個18的男孩來說,無疑過于殘忍。
回家?該回哪個家?山東的家,還是深圳的家?他過去14年的記憶都留在山東,那里有他的朋友、他的學校、他的生活,讓他突然舍棄一切,同樣有些殘忍。
人是社會性的動物,14年的漫長時光真實流過,無法倒過重來,亦無法輕易抹去。
沒有買方市場,就不會滋生賣方市場,收買被拐賣兒童必須嚴懲不貸。這是人們樸素的價值共識。
刑法修正案九修訂時,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當時很多人都認為該修訂“進步得很不夠”,如今很多人依然是這樣的觀點。
從法理上說,收買被拐兒童已構成犯罪,行為人沒有虐待或阻礙解救,只是沒有實施新的犯罪行為,不應從輕處罰。相反,如果有虐待、阻礙解救的行為,應數罪并罰、加重處罰。
可在社會效果層面,且不說這有利于被拐兒童不受虐待,有利于公安機關順利解救,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照顧被拐兒童的情感,不使其陷入新的痛苦,充滿人性的溫情。
站在圍觀者的立場,高喊“買賣同罪”“嚴懲收買被拐兒童者”,宣泄的是內心的正義情感。
但對孩子來說,如果剛剛認識了新的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就要把養大自己的養父母送進監獄,即便他們咎由自取,但畢竟是叫了多年的爸媽,怎能不傷心、愧疚?
相比冰冷的“收買被拐兒童一律嚴懲”,為了孩子的“可以從輕處罰”,更閃耀著人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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