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
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02.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一般規定為2年
申請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03.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
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將變動情況一并報告:
(1)轉讓、出租財產;
(2)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
(3)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
(4)支出大額資金;
(5)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
04.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
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于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05.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
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后,法院要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06.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
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07.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10日內
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08.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
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
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09.聽證的期限:10日內
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10.法律文書的審批期限:7日內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制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況下,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列幾種情況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通過其它方式難以送達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2.暫緩執行的期間,主要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如果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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