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19時,潘某駕駛粵E*****車輛由西向東行駛至桂城某對開路段時,乘客忽視安全打開車門,其車輛右后門與招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車左側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招某受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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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一)爭議焦點:
1、本案賠償責任的認定?
2、保險公司應否對乘客開車門的行為承擔保險責任問題?
(二)潘某在庭審中自認事故發生時在后座開車門的乘客是其朋友的遠房親戚,是13-14歲左右的孩子。
法院要求潘某提交該車上乘客及其監護人身份信息,但潘某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提交,經釋明后,潘某仍不能提交,表示不認識該乘客,只是其普通朋友的朋友的親戚,當時受朋友口頭委托順路捎回家。
潘某表示對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同意承擔責任。
(三)法院經審理認為:
1、就駕駛員潘某而言,其忽視交通安全停靠車輛無證據證明在車上乘客開門時,其已盡安全注意和提醒義務,告知乘客不能妨礙他人同行,致使乘客開車門時碰撞原告,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2、 就乘客而言,后座乘客開車門時亦負有安全注意的義務,故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次要過錯;
3、就保險公司而言,乘客開車門致車外人員損害,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對受害人損失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綜合全案考慮,法院酌定潘某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車上乘客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招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潘某對其與車上乘客的關系前后陳述不一,經法院釋明后,仍未能提交乘客的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導致法院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
由于潘某對事故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且同意承擔責任,法院予以照準,車上乘客對招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潘某承擔,潘某可另案再向車上乘客追償。
三、筆者思考
通過法院的判決
認為乘客開門致車外人員損害的賠償責任由司機和乘客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是符合我們日常常理的。
因司機和乘客都同處于機動車一個整體之內
而司機作為車輛的實際控制者
其駕駛經驗
所負的注意義務和風險防控能力
都應高于乘客
理應對乘客在開門時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提供提醒義務。
而乘客在開門時注意左右的安全更是其應盡的基本義務
因此對于乘客開門致車外人員損害的情形兩者均有一定的過錯,理應共同連帶責任
四、結論
乘客開車門致車外人員損害,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對受害人損失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五、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
大家無論是開車還是乘車時
上下車時候要注意前后方的安全,
為了你和大家的安全著想
請不要魯莽開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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