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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阿里女員工周某訴張某猥褻案,槐蔭區一審,于6月22日判張某一年半。二審將于9月2日于濟南中院不開庭直接宣判。
可以萬分萬肯定:二審將維持原判!
1,槐蔭的,明顯就是上面的意見。
2,已經關了383天,不可能低于一年半就放了!
二,在前面的(一)和(二)里,我已經寫過,這女的,在酒店給張某打電話的說法是“強迫癥,必須要點掉所有紅色提示,然后電話就回播過去了,我當時半醉半睡,并不知道電話接通了,甚至都沒有說喂,也一直沒有講話”。
給張某房間號的說法是“我無意識的說出了自己的酒店房間號(無意識的說話,不算講話)”。
給張某開門的說法是“在其敲門時,我打開房門看見一個男性,是下意識的去關房門的,但是被其強行推開進入”。
這女的,從一開始的小作文,就謊話連篇!
上述在酒店的說法,明顯牽強、不合理,不實、不可信。
卻被某院采信!為什么?因為“我認為是的”?
你認為“是的”,但哪里看出女的“不清醒了”?所以,“強制”的說法又來自哪里!?
三,張某二審輸了,還是可以上訴。
支持張某上訴!
判罰應該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應該以主觀定性!更不應該誰會鬧、誰有理!
從既有事實來看:
1,張某在酒店大廳的行為,構成猥褻。但不構成強制猥褻,不構成刑罰。且有多人做證,周某有主動行為。所以,張某在酒店大廳的行為,只構成治安處罰。
2,張某在酒店房間的行為,所有的事實都證明,系周某清醒自主的主動邀約。
若這也能構成強制猥褻,以后誰想給對方下套的,都可以去濟南實施。一害一個準!
3,一審中,對張某在酒店大廳和房間的行為,性質上不加區分,而統一用一個說辭,槐蔭屬于故意的蒙混、混淆和誤導。
四,周某主動邀約,張某都罪成。弦子沒有主動邀約朱軍,朱軍不更應該罪成?
張某上訴成功與否,將取決于張某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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