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案一審,在程序、證人、證詞上,都與法律條款嚴重相悖。
業外人不知道,業內人怕說了砸飯碗?
下面是本人的一封實名公開信,也給該院和院長信箱各發了一份,期待院方回復。
大家看看說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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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同志,您好!
貴院公開審理的“劉青藝、劉得見故意傷害一案”,本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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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案的程序問題,和證據(包括證人、證詞)問題,進行實名公開申訴。
一,未審先判
貴院在12月12日的庭審預告,和12月16日的庭審公告中,用詞都是“審理劉某藝、劉某見故意傷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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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在一審判決之前,二劉的罪名就已經定好了,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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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貴院在該案還未判決前,就已經定好了罪名?
二,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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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該案庭審時,為何未有證人出庭?
在該案的判決里,證人不出庭陳述,合議庭如何判斷證人的陳述,與公、檢的詢問相符?
證人不參與辯論和問詢,如何證明證人說的屬實,沒有漏洞?
三,證詞
貴院12月20的一審公告中:
1,“劉青藝主動降價100元”——到底是“在無人要求的情況下,劉青藝主動降價100元”,還是劉姓家屬聲稱的“在葉的施壓下進行的降價”?
在行為邏輯和辯證關系上,“你沒準備找我要錢,我主動給了你一百元后,你不會還找我要一百。若我給了你一百元后,你還找我要一百,那就說明你在我給錢之前,就有更多意圖。”
把邏輯代入本案:給了一百,葉還要一百,說明葉一開始就有更多意圖。
在葉的意圖之下降價,“主動”一詞是如何成立的?
貴院的這個判詞,到底是可靠取證,還是為了有利于葉洪青而構筑的鋪墊?
請貴院出示該判詞的出處,同時解釋該證據的可靠性。
2,“葉洪青與劉青藝發生爭吵,葉洪青掂啤酒瓶欲砸劉青藝被許國力勸阻。劉青藝、葉洪青等人先后離開包間至院內,葉洪青高聲叫嚷,劉青藝與葉洪青發生廝打,劉青藝用拳頭打葉洪青嘴角,葉洪青持不銹鋼盆砸劉青藝未果。”
A,從貴院的這段判詞來看,最開始的二次肢體沖突,葉都沒有先動手?
B,前面的二次敘述都是“葉劉、葉劉”,在敘述廝打的時候,變成“劉青藝與葉洪青發生廝打”,在漢語習慣中,是指劉先動手。
請問貴院,劉、葉的肢體沖突,是指劉先動手,還是刻意打馬虎眼,讓人形成“劉先動手”的認知,為后面的判決進行構筑?
C,貴院的這段判詞,是取自于哪些證人?哪些判詞是取自于視頻監控?
請貴院出示證據,證明該段證詞分別取自何處,互相之間是否印證。
D,證詞顯示,候堂村的劉姓三人,與前營村的葉姓三人,在胡姓邀約人的邀約下,在前營村吃飯。
我們知道,在農村,本村人會向著本村人、而不會向著外村人。
在網傳視頻中,葉家女兒稱其中的一個現場人員為“叔”。
請問貴院,該判決的證詞,引用了哪些人?
這些人的證詞,與逝者是否為利害關系人?是否使用了利害關系人的“傾向性表述”?
這些人的證詞,是否前后連貫、表達清楚,是否互相印證?
為何不按法律規定,讓證人當庭接受質詢?
E,該案中,到底誰先動的手?
是無法從“人證、監控、邏輯推理上查清”,還是刻意用了“利于被害人”的處理方式?
“利于被害人的處理方式”,是否公平公正?
“利于被害人的處理方式”,在法制社會里,到底是該維護“受害者”的公平公正,還是該維護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
F,逝者當晚22時59分,自行回家,在院內自行行走還撥打邀約電話。于0時29分撥打120。
請問貴院,如何排除逝者在這一個半小時的時間里,沒有自行跌倒(比如因酒醉后從椅子上栽下來、從床上栽下來)?
請問貴院,逝者的去世,到底是因外傷去世,還是本身有基礎疾病?二者比例各占多少?
請補充公示。
四,后記
1,和諧社會,靠的是“惡人不敢出手”,而不是“好人不敢還手”!
“互毆”,是當前的一個嚴重問題!
“互毆”,成了一些瀆職者的遮羞布!
“互毆”,讓惡人違法成本更低、進而更加張揚。
由此以往,將會產生更多社會問題。
亟待有關部門出臺細則。
2,2019年的云南女兵反殺案,逝者持菜刀上門,后面趕來勸阻的朋友將其菜刀奪走并丟棄。逝者對女子拳打腳踢,女子用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揮刺,致傷逝者右胸部去世。
最終判正當防衛。
對比二案,前者持刀致他人去世,本案中無持任何器械。
就因為貴院置上面的提問于不顧,把案卷做成了“互毆”!?
3,葉家女,大肆造謠和誣陷、誹謗劉某彥、村支書一年多,造成全國性重大影響,卻安然無事。
相關部門這是在為“誰是受害者誰就可以不顧事實的到處亂鬧”而背書!?
面對葉家,杞縣公安都只能報警求助。貴院也只好置上面的提問于不顧,為葉家背書?
而關在監獄里的劉家呢?在農村靠務工掙錢,不想卻遭遇飛來橫禍。
至今,劉家人迫于各種壓力,不敢有一點聲音。
論損失,當然是葉家損失更大。但論無辜,誰更無辜!?
最后,我大家講個笑話:二劉是有辯護律師的!
我上面的提問,我對著法律條文都知道問題重重。劉家律師為劉家辯護了什么?
罪名按頂格制定!
刑期按頂格制定!
致此
院長同志,等待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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