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沒看到發生兇殺案后,網上全是“受害者有罪論”的。
評論區要么秉持著死者為大的態度,要么秉持著“殺人犯就不是好人”的態度。
好像是從2021年10月10日的“莆田歐金中殺人案”開始,最早出來爆料的媒體稱:殺人者家幾代祖傳的帶院子400平的地,獲批150平,拆了后重建時卻被包括被害者的三家鄰居阻撓,只能帶著八十歲的老母親住在破鐵皮屋里。案發當天,因自家鐵皮被風吹到鄰居菜地,殺人犯在去撿鐵皮的時候被鄰居辱罵,憤而殺人。
該媒體應該是在事發三天內發出的爆料。我當時就很奇怪,殺人犯當時還未現身,幸存鄰居不可能說“我辱罵他了”這種話,“殺人犯在去撿鐵皮的時候被鄰居辱罵”的情節來自何處?
該媒體的說法兩天內被大量轉發,引發全網全是“被逼的”、“活該”之類的說辭。
后期村支書出來作證:殺人犯26年前由鄰村搬過來,而不是所謂幾百年的祖產。殺人犯當年搬來時,殺人犯的連襟,擅自把與其弟歐某貴共有的100平祖產送給了殺人犯建房,由此產下糾紛。與另兩家的糾紛,經村委會調解,有一家達成劃線協約,回頭殺人犯偷偷把標記給毀了又占過去了。與受害者達成了二千元的購買協議,殺人犯轉身就毀約(按農村的慣例,1979年包田到戶之后的外來戶,除了購買所得,土地肯定是原住民的,而不是你來畫個圈就是你的)!其老母親是住在城里,而不是所謂的住在鐵皮棚里。鄰居監控顯示,殺人犯當天曾多次踩點。所謂的涉案鐵皮,監控顯示幾天前就由殺人犯放在了那里,根本沒有“鐵皮掉落引起糾紛”之說,更何來“辱罵”之說?
受害者三代單傳,這能當“村霸”?
但是,現在隨便問一個聽說過該案的人,其對該案的認知都是前者。
全家被害,還被全網潑污,天下還有比這更沒天理的!?
也就是從這個時候起,只要發生兇殺案的,馬上就會出來幾個“知情人”透露:死者如何有錯。評論區就全部都是“活該”、“不要欺負老實人”之類的說辭。
借機在評論區發泄一下,并向社會發出“不要欺負我這樣的老實人、要對我這樣的老實人讓著點”的聲音,是這些人的真正目的吧?
5月31日20時許,江蘇南通市通州區川姜鎮發生一起致母子二人死亡的兇殺案,不知從哪里又崩出幾個所謂的“知情人”:“(被害者)前天晚上還找人打殺人的。”“老板惡意拖欠工資不給。”“據相關人員透露,兇手則是一個十七八歲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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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一堆自媒體圍繞著“知情人信息”,繪聲繪色的編造出了“黑心老板扣錢,被殺”的過程。對殺人犯沒有殺老板的小孩和其它人,文章特別煽情的寫道:“就從此事可看出行兇男子是非分明,行兇男子并非沒有良知。”
難道沒有“沒注意到小孩”的可能,或者出于“快點逃離”的目的?
人殺少了還要對兇手感恩戴德,怪哉!
而文章后面的評論區,無一例外都是叫好的,“希望重判一年半”的。
6月2日晚,應當是受害者親友回應:是經濟糾紛,但并非惡意拖欠工資。
評論區的人真奇葩,全是用各種說辭來反對的。要么置“回應”的前一句不顧,拿后一句大作文章。要么以其它問題的反問,來代替自己想要的結論。
總之,評論區都只一個意思:只接受“受害者有罪”論!
“不是惡意的,難道欠薪還有善意的嗎?”
“遇害者說錯了,錯了,應該是哪里對不住施暴人”
“為什么白衣男子遇害時,不喊“救命”而是喊“我錯了”,能解釋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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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為節約空間,我只傳兩張具有說明性的微信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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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圖可以作為法定證據。
從這微信截圖來看,語境符合案發情況,可以認為真實有效。
從聊天內容來看,殺人犯帶人在受害者廠里打工,結完自己的工資后,要受害者把所帶人“小新”的工資結給他。
既然雙方討論的用詞都是“工資”,那就不存在“包工”。所帶人明顯并沒授權殺人犯領其工資,任何人無授權都不能代領他人工資。
從殺人犯的“你工資結給我,我隨時在這個地方,他可以來向我打官司”這句話來看,殺人犯侵吞所帶人工資的意圖明顯。若不是意圖侵吞所帶人的工資,就會直接讓所帶人找被害者結工資了。
所以,受害者付清殺人犯的工資后,所帶人的工資讓他自己來領,正當合理。
如果所帶人沒同意,受害者就把其工資結給了殺人犯,所帶人再來找受害者要工資的話,這種情況不管告到哪里,受害者就會付二次工資。
由此可見,網上說“殺人者17歲(警方通報36歲)”、“前天晚上還找人打殺人的”之類的,是徹頭徹尾的對死者的造謠。
最早說“老板惡意拖欠工資不給”的這個人,確確實實應當是附近的、或者是接近事件的人。但真正的事實是“殺人者意圖侵占他人工資引起的糾紛”,與這人的“老板惡意拖欠工資不給”嚴重不符。很明顯,報料者在刻意“似是而非的歪曲”。
恰恰是這種似是而非的歪曲,才更具殺傷力!
恨死了網上那些整天造謠的人!
而評論區鋪天蓋地誣陷受害者的人,事后有誰會道歉嗎?
不會!
莆田被殺被誣案,南通被殺被誣案……他們等下一個機會。
然后再冒出所謂的“知情人”,再鋪天蓋地的炮制出“受害者有罪論”。
任何事情,都會有更多更好的解決辦法。所見的殺人犯,陳世峰、逸夫醫院阿某、莆田歐金中(涉案土地就不是他的,而大約一萬五就可以全部了結)、本案的郇某……無一不是片面、偏激、而又偏執!
受害者真的有錯,也已經受到了終極處罰。道聽途說的信息萬一不實而冤屈了受害者呢?人被害了還被潑污,還有沒有天理!?
但凡還有一點做人的良知和底線,都不應當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下,對受害者潑污!
我上一篇文章說過,希望授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不只處罰對公造謠,而應當把對私惡意造謠也納入該條,這樣之后的社會環境,一定清朗的多!
也希望各平臺加大對造謠和不實言論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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