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至25日,“三高”征集《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征求意見稿》,下面是本人的建議。
如果能得到采納,構成網絡傷害、但又不構成“情節嚴重”的,以前無人受理,以后在當地派出所報案就可以了。
“情節嚴重”構成刑法246條罪行的,以前“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是自費,逼的很多人放棄起訴。以后報案完畢,由公訴機關起訴,將有效打擊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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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領導,我有兩條特別重要的建議,希望能予以采納:
1,現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只處理造成公共損害的案件,一二三項,都是以“擾亂公共秩序的”為前提。“希望能增加對個體保護的條款。”
比如別人對我造謠,侮辱我,情節嚴重,但又不夠刑法246條的標準,或者情節嚴重夠了刑法246條的標準,但我又耗費不起精力和時間而愿意從輕從簡處理的,我把材料交到屬地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后,認為符合立案標準,可以構成治安處罰的,就直接行使處罰權。派出所認為不夠治安處罰的,則由報案人申請行政復議。
這樣增加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后,承下,可以彌補給人造成傷害、卻不夠起訴的空檔。承上,可以給夠了刑法246條的起訴標準,但愿意予以從輕從簡處理的報案人多一個簡便選擇。
這樣,降低起訴成本,簡化執行程序,則會加大對網暴的震懾力度,有效凈化社會風氣。
2,刑法246條,“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處理都為自訴。自訴時,由于專業度、精力、經濟不夠,很多人都選擇了放棄。
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后果:許多人作起惡來,有恃無恐!
該條款的處理,能否由自訴改為公訴?
這樣雖然會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但產生的社會效益,不可估量。
此敬!
大家覺得怎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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