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赤峰的一個小村莊,發生了一起關于房屋拆遷款的糾紛。一女子魏某,是一位有著投資夢想的女子。她曾經與朋友合伙做生意,賺了一些錢。后來,她覺得做生意很累,且風險還是比較大,隨后自己去廣東旅游放松一下自己。
廣東旅游時,魏某發現當地村民通過出租宅基地建房子獲得穩定的經濟來源,此時,魏某被這一情況深受啟發。于是,她決定學習廣東人的致富經驗,改行投資建設出租屋。
之后,通過朋友的介紹,魏某了解到附近有一位名叫劉某的村民因家庭困難,劉某正準備轉讓一套老宅。
此時,魏某撥打電話聯系了劉某,簡單溝通購買意向后,隨后其與劉某見面后。之后,魏某了解到劉某的生活確實比自己想象中更加困難。
這套老宅是劉某丈夫的祖產,但由于生活所迫,劉某不得不將其套現以維持生計。
經過多次考察后,魏某認為雖然這套老宅有些破舊,但由于周邊環境和地理位置的優勢,她決定購買下來。
隨后,雙方經過談判,最終以16萬元的價格達成交易,并在多方見證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為了幫助劉某,魏某還額外給了她5000元。
魏某作好相關過戶手續,順利拿下這套老宅后,隨后第一時間請來裝修工人對房屋進行翻新改造,并進行合理的分割,以便將房屋盡快出租,回收成本。
裝修的事情進展也很順利,隨后房屋出租情況良好,收益也超出了魏某的預期。
由于魏某的成功案例,其他村民也紛紛效仿,開始投資建設出租屋。魏某主動找到村里商量,希望能在村里的一塊空地上再建兩棟房屋用于出租。村里同意了她的請求,并且其他有能力的村民也開始投資建房。
經過多年的努力,這個小村莊逐漸發展起來。十幾年后,一家大企業準備在這個地區進行投資,魏某自己建的房屋以及當年購買的老宅都位于拆遷范圍內。經過村里的計算,魏某有望獲得419萬元的拆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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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魏某準備享受自己努力所帶來的回報時,劉某得知了拆遷的消息,并立即找到了魏某。她聲稱自己應該分得一半的拆遷款,理由是當年如果沒有她引導魏某來投資,魏某根本沒有機會獲得這筆拆遷款。
魏某對劉某的要求感到非常憤怒和震驚,她指出,當初是她出高價購買了這套老宅,而且還用自己的真金白銀建造了兩棟新房子。拆遷款中的419萬元也包括了這兩棟新房子的價值,憑什么要分給劉某呢?
之后,劉某改變了她的說辭,聲稱至少應該分得150萬元。魏某堅決不同意魏某這個要求,畢竟她購買老宅時是以合法的方式進行的交易,并且雙方還簽訂了合同。
【廣州律師吳國雄法律評析】
隨后,劉某將魏某告上法庭。劉某以土地管理法、農民住宅轉讓管理通知和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為依據,主張魏某購買老宅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應該無效。她認為魏某并非本村村民,因此不能購買本村的住宅。
魏某堅決反駁了劉某的起訴,她認為自己購買老宅的行為是合法的,雙方當時簽訂了合同,白紙黑字,不能言而無信,應該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主張合同無效成立,劉某把錢退還給魏某,魏某把老宅還給她。
魏某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提起了上訴,魏某認為劉某是明知不能轉讓卻仍然要與其交易為由,主張對方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合同無效后,除了負付返還義務,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過二審法院的審理,法院認可了魏某的觀點。法院認為劉某在這個案件中有70%的過錯責任,因此判決她只能分得30%的拆遷款,約為124萬元的30%,即37萬元。而剩下的70%份額及兩棟新房子的拆遷款共計382萬元將歸屬于魏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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