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西安。
一女子帶狗進店就餐,鄰座男子大概有所質疑,聲音不大,聽的不清楚。
女子很激烈的回應,其中反復挑釁:“你算老幾。”
男子回了句后,女子拿了個東西就沖過去,砸在男人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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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揮拳,想了想還是只抓住女子手推搡。
大約一個4、5歲的小姑娘,應該是女子的女兒,一直在男子身后用手打。女子教的好,這么小就學會了打人!
服務員和旁觀者勸開兩人后,女子反復三次沖上去打男子。最后一次用筷子、連瓷盤帶菜往男子頭上砸。
男子始終只是在女子攻擊時推搡、抓扭。
看了下評論區,都在說男子不能動手,動手就是互毆。
可以肯定的說,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定為互毆,有三種情況:
1,無法判斷誰先動手,且雙方互相指責對方先動手,警方只好定為互毆。
所以,發生沖突的時候,大家一定要注意通過監控、錄音、視頻取證。
本事件中店內有監控,不用擔心因取證不足而判互毆。
2,不對等還擊。
比如別人動手、你持械,別人拿木棒、你持刀等等使用升級行為的,都為不對等。
3,過量還擊。
比如別人在打你的時候,你可以還擊;別人持續攻擊,你可以持續還擊。
但別人如果停止了攻擊,你繼續超過限度的還擊,就構成了互毆。若致人重傷,還會以“防衛過當”追究刑事責任。
本事件里,女子在先動手的情況下,男子如果有限度的還擊,女子負痛后不敢再攻擊,男子不再還擊,則為自衛。
當然,以上是理論上的法理。
“成都高鐵掌摑”事件里,楊姓方先罵的、且反復辱罵別人母親“X你個X啊”,楊姓方先拍攝的、且不停挑釁“我就要錄啊,怎么了!?”楊姓方先打的、且二次打了三下。王姓在還擊時,只因還了兩下,被定為了“互毆”,上哪說理去?
法律的責任,是讓壞人不敢動手,而不是讓好人不敢還手。否則,將導致諸多不公。
至于男人在被女人打時,該不該還手,從道理上來說,只有親情間才有忍讓的必要。
非親非故的,公平正義高于一切。有挑釁的資本和勇氣,就當承擔挑釁失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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