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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崇州惡犬傷人事件之后,圍繞“狗”的話題,社會再次呈現出兩極分化,與以往大多數議題一樣,雙方的爭論最終陷入了雞同鴨講的尷尬境地。
看到如此尖銳的對立情緒,我們不禁要問,當討論“惡犬傷人”時,我們究竟在討論什么?
1
在中國,每年被狗咬傷的人高達數千萬,幾乎每一百個人中就會有一個人被狗咬傷,可以說相當普遍。
試想,如果換成其他野生動物,每年傷人達到千萬,大概率會被列為危險物種,甚至可能通過一些手段進行種群限制。
但狗卻不一樣,作為寵物以及人類的忠實伙伴,數千年的馴化使得我們對狗的信任度以及寬容度都相當之高。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狗的咬傷并不嚴重,往往只需要一些常規治療配合狂犬疫苗即可。
這就導致狗作為動物的危險性,一直以來是被人們忽略的,哪怕其所造成的傷人案例如此之多。
就這樣,在人們的習慣性忽略中,惡性事件發生了。
“幼童”“烈性犬”“重傷”,這些關鍵詞無一不沖擊著我們對于狗原本“可愛、忠誠、服從”的認知,巨大的反差讓我們意識到,原來狗竟有如此危險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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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社會情緒旋即從不以為意變成了草木皆兵,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的怪象又一次上演:各地開始大規模地捕狗殺狗,恐狗人士也跟著一起口誅筆伐,連隱匿在陰暗角落的虐狗狂們都紛紛露出頭來“執行正義”。
而狗與養狗人,幾乎一夜之間便淪為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很明顯,這樣的舉措無異于腳痛砍腳,手痛剁手,除了增加社會矛盾之外,并不能為狗的治理帶來任何實質性的幫助。
而吊詭之處也正在于此,人與人之間的侵害都不至于累及他人,為什么寵物狗傷人這樣權責分明的事件卻會引發運動式地捕狗殺狗呢?
其實這很好理解,因為人與人之間有法可依,但人與狗之間卻無法可循。
2
中國作為全球第二大寵物市場,同時也是增長最快的寵物市場之一,至今都沒有建立起一套真正的寵物法。
或許在某些單獨的案例中,可以從《民法典》《動物防疫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侵權責任法》中找到執法依據,但涉及到具體的細則與標準,卻是一片空白。
在需要執法時缺乏科學完善的執法依據必然會造成擴大化,也就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為了避免類似狗咬人事件的重復發生,寧可錯殺一雙,不能放過一個。
同樣的,圍繞“狗咬人”的社會矛盾也是因此而生。不規范養狗導致他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對養狗人以及其寵物的喊打喊殺使得主人與狗的權利也得不到保障。
更別說還有4000萬被人遺棄或走失的流浪狗了,它們得不到妥善照料不說,路人還可能有隨時被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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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侵權責任法》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寵物狗缺乏完善的戶籍系統,被咬人往往很難得到賠償,只能自認倒霉。
如此一來造成的結果就是,愛狗人士同情這些無家可歸的流浪狗,會給予救助、投喂,而其他人則害怕、厭惡它們,恨不能全部殺光。
很多人說這是監管不力導致的,但問題是,沒有完善的法律作為指導,如何落實監管呢?無論是在犬只的繁育與出售、注冊與管理、養犬人的培訓與權責,還是在遺棄后的處罰機制、流浪狗的收容與處理等等方面,都還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其實說到底,當我們討論“惡犬傷人”時,我們討論得不僅是如何規范養狗的問題,更是探索人與狗、人與人、人與動物之間正確且融洽的相處模式。
最后,希望這次事件能成為這樣一個契機,而不是鬧劇之后的一地雞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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