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陸市府城街辦彭勇向新聞媒體敘述,春節將近的2024年1月26日早上十點左右,他8歲的兒子彭元哲(小名元元,以下簡稱元元),獨自從府城街辦太白小區四號樓的家外出,經過太白小區小門口時,被附近玩耍煙花的小孩毛某浩(今年8歲)把點著的煙花從元元彭元哲背后丟到頸部,鞭炮燒穿了三層衣物,導致元元頸脖處大面積燒傷。事后元元告訴
元元疼痛倒地哭喊,好心鄰居上前扶起,將他送回我家。他趕緊帶著兒子到309醫院燒燙傷科進行傷口處理,剪掉了燒爛的連著肉皮的三層衣服,看到兒子的脖子處被燒黑了一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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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元被鞭炮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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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元被鞭炮燒傷
處理完傷口后,元元告訴他是毛某浩故意將鞭炮扔進他脖子。彭勇回到事情發生地點,找到元元所說扔煙花的小孩毛某浩,并與其監護人交涉未果。于是他撥打110報警,府城派出所民警到來時,該戶人家已攜帶小孩外出拒不露面,于是他跟隨民警來到府城派出所大廳做了筆錄。
在他與民警溝通的過程中,他要求民警對事發當場兒童進行詢問,辦案民警以兒童是非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陳述和指認不能成為證據予以采信。他要求立案,民警以此次事件系民事糾紛不予立案并要求我們到法院起訴,最后民警建議他找社區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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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園被鞭炮燒傷后的診斷
當天下午,社區工作人員隨他走訪該戶人家,其監護人拒不承認,并拿出監控錄像加以佐證,但監控并未拍到全部畫面。社區工作人員看后,勸解他說是小孩之間打打鬧鬧難免受傷讓我們諒解。但是我們不接受這個調解結果。
2月13日,他再次前往派出所希望獲取事情經過復印件和出警民警電話,辦事人員均已不針對個人為由加以拒絕,要求我們請律師才肯出具相關材料。
彭勇說,孩子受傷以后,該戶人家以回家過年為由離開該房子,至今不見蹤跡。元元受傷后痛苦不堪,每每換藥,總是血肉模糊慘不忍睹。
彭勇說,他今年45歲,家經濟拮據,本人視力不清,幾乎失明,又行動不便,難以維持我兒治療費用,更無錢雇請律師,事情得不到公平解決,心中悲痛,元元燒傷面積大,脖子上毀容,目前醫療費花費幾千元,下一步治療費用也不少,也拿不出錢,走投無路。
相關法律和燒傷知識鏈接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8歲兒童作證有法可依。但這條規定很籠統,怎樣判斷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卻沒有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3、 相似的案例還有:彭某在自家門前附近摔傷,唯一的目擊者是其7歲多的女兒小彭。她指認,當時爸爸從街對面回家,突然被劉家半人高的“黑狼”(大狗)撞倒在地。后彭某經醫治無效死亡。彭家人將劉家告上法庭,要求劉家賠償醫療費、死亡補償費等9.8萬余元。法院最終采信小彭的證言,判決“黑狼”的主人劉某賠償死者家屬各種費用7.3萬余元。
四、Ⅱ度燒傷包括淺Ⅱ度燒傷和深Ⅱ度燒傷,淺Ⅱ度燒傷通常并不嚴重,而深Ⅱ度燒傷相對較為嚴重。臨床上將燒傷深度分為Ⅰ度、淺Ⅱ度、深Ⅱ度以及Ⅲ度,Ⅰ度燒傷和淺Ⅱ度燒傷通常稱為淺度燒傷,而深Ⅱ度燒傷和Ⅲ度燒傷通常稱為深度燒傷。深Ⅱ度燒傷:傷及真皮乳頭層以下,但仍殘留部分網狀層,也可有水皰。但去皰皮后,創面微濕,紅白相間,痛覺較遲鈍。創面修復可依賴皮膚附件的上皮增殖形成上皮小島,如無感染,可通過上皮小島擴展融合修復,需3~4周,但常有瘢痕增生,因此這種情況相對較嚴重。
五、除此之外,Ⅱ度燒傷是否嚴重也與燒傷面積也有關。若Ⅱ度燒傷面積在10%以下,屬于輕度燒傷。若Ⅱ度燒傷面積在11%—30%,屬于中度燒傷。若Ⅱ度燒傷面積在31%—50%,或Ⅱ度燒傷面積雖不到此百分比,但已發生休克、合并較重的吸入性損傷和復合傷等,屬于重度燒傷。若燒傷總面積在50%以上,則為特重燒傷。
(編輯:盧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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