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件質量,“收官口”原本應該在法院。決定案件質量最終是好是壞、是優還是差的時機或標準,原本應該掌握在法院和法官手上。當前,職務犯罪案件質量最大的攔路虎,就是監委打算在留置階段就解決審查起訴和審判的不當“企圖”。監委要求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并在復雜疑難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召開案件協調會邀請檢法兩家“三堂會審”定案就是這種不當企圖的錯誤做法。
我們暫且不從大面上論原本監委對職務犯罪的調查權并不包括公訴權和審判權。當今世界,也幾乎不存在這樣一個機構,它壟斷了偵查、公訴、審判。調查——公訴——審判,以審判為核心的訴訟制度設計,原本就是被證明了的,最有效保障案件質量的方法。破壞了最有效的保證案件質量的訴訟設計,怎么能指望能夠提升案件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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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三堂會審”絕對的弊大于利
上海交大法學院的林喜芬教授在《論監察調查程序中的檢察提前介入機制》(2022年發表在《內蒙古社會科學》)一文,提出“檢察提前介入機制有利于提高監察調查的辦案質效”“檢察提前介入機制可以避免事后監督過程中的實踐困境”“檢察提前介入機制可以保障監檢機關更好地完成從調查程序到審查起訴程序之間的銜接”。稱這種提前介入是“為了保證偵查取證程序符合起訴要求,實踐中,即由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提前介入偵查環節,以實現公訴對偵查引導的機制創新方式”。并認為“在制度原理上,無論是對本院的自偵部門,還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檢察提前介入機制都被視為是檢察院法律監督權的體現或延伸”。
本文不能茍同。
如果檢察提前介入有利于提高監察調查的辦案質效,為了保證調查取證程序符合起訴要求這種有利情況確實存在的話,只能說明某監委辦案人員素質不及當地檢察機關人員素質。也無需通過提前介入、三堂會審這種方式解決問題,通過工作調動,從檢法系統調動“強兵強將”就能一勞永逸的解決這個問題。沒有必要每次在疑難復雜案件辦理都去伸手要人,破壞法律已經設定好的調查——公訴——審判既定程序。
“提前介入”和“三堂會審”的出現,導致疑難復雜的職務犯罪案件,在留職期間,監檢法三家就統一了意見。而在留置期間,嫌疑人還沒有聘請律師的權利,沒有一個聲音能替他發聲。我們也只能寄希望于指望檢法兩家能替他發聲。只要對權力機制運作稍有了解,就會明白在監委面前,檢法兩家的發聲更有可能是“順從”、是“幫助認定”而不是相反思路。那種指望檢法兩家在留職期間獨立發聲、提出獨立意見,甚至期待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發揮法律監督職責的觀點,只能說是一種過分美好的愿望。“提前介入”和“三堂會審”往往是監委主導下介入和會審。這樣的介入和會審,會導致之后的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很難再發揮糾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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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發布的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檢例第76號:張某受賄,郭某行賄、職務侵占、詐騙案給出的指導意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時,已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檢察機關仍應依法全面審查,可以改變提前介入意見。審查起訴意見改變提前介入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
各位看看指導案例就會發現,這是一例發現了兩個漏罪要加重處罰的情況。如果是發現了不構成犯罪或者罪輕的情況,檢察機關是不是還會去改變意見并與監委溝通?即便是發現漏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檢察機關原本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就應該獨立的出具審查起訴意見,為何就因為提前介入過,與提前介入意見不同,還需要由最高檢發一個指導案例來提出可以變更意見的指導說明?這樣的指導案例的出現,原本就說明一個事實:提前介入過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幾乎沒有了更改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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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制度性的禁絕留置期間組織“三堂會審”的不當程序
當前《監察法實施條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6條第2款已經從法規角度肯定了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程序合法。當前,尚且沒有任何能夠拿得上臺面的法規文件肯定留置期就搞“三堂會審”,是合法合理合規的。
留置期間是調查期間。如果一個案件的調查、公訴兩個階段有法官的參與,這就應了那句古老法諺“如果法官是原告,那么辯護人只能是上帝”。
留置期間是調查期間,由強勢機構監委主導,留職期間的三堂會審,將公訴人、法官都卷入了調查,比起公訴人而言,如果連法官的觀點都已經被提前鎖死,那么之后的庭審還有多大意義?在沒有見被告人,甚至沒有聽取任何辯護意見的情況下,就被監委主導下發表了支持意見,這樣的意見原本怎么能公平公正全面?對于一個已經提前表態,提出支持意見的法官,我們還能怎么去期待他后期能夠“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監察法實施條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已經將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合法化,同時給出了一定的限制,例如不能參與詢問、訊問等取證工作。如果全國人大、國家監委及“兩高”認為當前普遍存在的“三堂會審”也是對的,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利大于弊的,想必《監察法實施條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會把這種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固定下來,與提前介入一道合法化。
看來,大家普遍還是能夠形成共識,哪怕是提前介入可以寫一寫,“三堂會審”還是不能提的。面對嚴重破壞庭審實質化“三堂會審”,既不公平也有害案件最終質量,就應該通過修改監察法實施條例及刑訴法,來明確禁止包括職務犯罪案件在內的任何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在法庭以外,在摒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情況下,搞什么“三堂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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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慧敏律師,執業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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