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某間諜情報機關公開網站收到來自中國的投靠信息,同時還有一段中國軍隊使用的高級密碼,發出信息的人是我國某涉密科研單位人員黃宇……因在單位改革末位淘汰中被通知待崗,黃宇認為領導在排擠自己,出于怨恨心理他決定出賣自己掌握的核心機密,以報復單位,同時攫取巨額利益。最終,黃宇被執行死刑。
【馮律評說】
每個人都應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利害觀。黃宇在單位改革末尾淘汰中被通知待崗,不通過合法的途徑去維護自身權利,而是選擇了一條叛國的道路,去主動投敵做間諜,將私怨放在了國家利益前面,實在是走上了一條危險的絕路。
《刑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院認為黃宇的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所以判處了死刑。
#律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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