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管理,提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數字化、智慧化水平,推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山東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法律責任條款行政執法指引》《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工程建設項目)。
按規定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監管平臺管理;免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工程建設項目,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監管平臺管理。
第三條 監管平臺依法歸集工程款支付擔保、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工資發放等信息,實施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鏈條全過程動態監管。采用“政府+服務商+金融機構”的模式,由政府部門牽頭、技術服務商保障、金融機構提供支持。
第四條 監管平臺管理堅持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部門依法監管與市場主體自我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等有關部門不斷豐富監管平臺功能,制定全省統一的數據標準并動態更新,推進移動端建設及應用,支持各市個性化、本地化需求。
第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監管平臺信息數據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共同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條 使用自建監管系統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管理,按照全省統一的數據標準同步做好技術改造等工作,確保各項信息數據全面、準確、完整、及時歸集至監管平臺,并結合系統升級等時機逐步過渡到監管平臺。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等有關部門統籌做好監管平臺的建設運行、管理指導、調度督促、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九條 各市應當明確市、縣(市、區)監管平臺管理職責分工,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監管平臺管理應用等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履行牽頭責任,負責監管平臺管理應用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做好監管平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信息歸集及相關預警處置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監管平臺項目建檔及信息準確性審核,督促做好工程款支付擔保、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等信息歸集及相關預警處置工作。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負責對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監督指導,督促做好有關金融機構相關業務數據歸集等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監管平臺管理應用相關工作。
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明確管理責任主體。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依托監管平臺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規范使用監管平臺。建設單位應當依托監管平臺以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督促總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分包單位及其他有關參建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做好監管平臺應用工作。
第三章 信息數據歸集
第十二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領域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及時納入監管平臺管理,自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在監管平臺建檔,根據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合同等采集項目名稱、工程造價、合同工期、項目類型、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等基礎信息,據實實時更新項目施工狀態信息,并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的管理。
總包單位應當自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檔,并在項目建檔后及時將相關參建單位及管理人員等信息歸集至監管平臺。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總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總包單位應當按工程建設項目將工程款支付擔保辦理、索賠及工程款支付等信息資料歸集至監管平臺。
第十四條 總包單位等應當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臺賬,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全部農民工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準確完整記錄農民工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及時核實、實時更新,并將相關信息即時歸集至監管平臺。
總包單位等應當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按規定配備身份信息采集、生物識別考勤等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對農民工等人員進出場進行生物識別考勤;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總包單位等應當規范使用實名制管理相關設備,加強電子考勤管理,確保實名制管理各項信息數據真實、完整、及時、準確。相關設備供應商應當按照全省統一的數據標準傳輸數據,配合總包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規定開立、使用、撤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設置人工費用撥付比例及計算方式,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并將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發放等信息資料及時歸集至監管平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于每月10日前將人工費用足額撥付至總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相關銀行應當按規定將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使用、撤銷及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全量數據及時歸集至監管平臺。
第十六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減免、使用、返還等信息資料及時歸集至監管平臺。銀行、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等相關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全量數據及時歸集至監管平臺。
第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歸集至監管平臺各類信息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監管平臺逐步與全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互聯網+監管”系統、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設市場監管、鐵路工程監督管理等信息平臺對接,實現數據信息比對、分析預警等功能。
第四章 預警管理
第十九條 監管平臺對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測并及時預警,設置預警類別,根據風險程度劃分預警等級,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等有關部門逐步健全完善預警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拓寬監測預警渠道,運用大數據等技術不斷提升監管效能。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責任和時限要求處置化解預警信息,分析產生預警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預警信息產生。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指導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及時處置預警信息,對處置不及時、不到位的予以督促整改,實現預警信息動態清零,預防和減少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預警信息經核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局及其派出機構等應當按照《山東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法律責任條款行政執法指引》明確的職責,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處理處罰,并按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評價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可依法依規將相關違法違規信息通過監管平臺發布,方便相關主體查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托監管平臺對工程建設項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落實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管,并對下級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及時共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管平臺應用及預警處置等工作與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專項檢查、欠薪案件線索查處等相結合,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提升監管平臺綜合效能。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加強日常調度和分析研判,定期通報監管平臺管理應用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及時對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勞資專管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等開展分級分類培訓,提升監管平臺應用水平。
第二十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管平臺技術服務商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指導。
監管平臺技術服務商應當依法依規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監管平臺穩定運行和網絡數據安全,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監管平臺技術服務商及相關主體應當依法依規收集、使用相關數據,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信息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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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建檔或建檔基礎信息不準確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第三十條 相關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在監管平臺應用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銀保監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相關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部門應當督促其及時整改;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的,除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理處罰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約談問責。
第三十三條 監管平臺相關主體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設區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5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19〕9號)同時廢止。
附件: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規〔2023〕2號 (2).docx
主送: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各銀保監分局,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沿黃各市河務(管理)局,山東各民航企事業單位(含機場建設指揮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3年7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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