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看到有消息說:企業宴請客戶,產生的業務招待費,需要菜單才能報銷和稅前扣除,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看到這個問題,我也是多少有點蒙,翻看了相關政策,只找到了一個《國有企業商務招待管理規定》(國資發考分規〔2020〕20號)文件。這個文件規定:
國有企業商務宴請應當嚴格執行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招待對象、招待費用等情況。不提供宴請清單的,費用不予報銷。
但是,這個文件跟民營企業沒有任何關系,而且報銷費用這種事情,屬于企業內部管理事項,稅務局不會管,也管不著。這一點,在稅務局的一些答復中,也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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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于非國有企業而言,招待費要不要附菜單,是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的。如果公司有規定招待費產生的餐費必須要附菜單清單才能報銷,那么就是需要附菜單,才能報銷。
那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方面,是不是有附菜單的規定呢?我們查了一下,也沒找到相關的硬性規定。只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中看到: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但這只是一個統領性的證明材料說明,實務中,企業因招待發生的餐費支出,并沒有稅務局要求必須附菜單作為證明材料。
對于常規的餐費支出,稅前扣除看的是:
1、有沒有發票?餐飲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支出,想要稅前扣除,需要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是不是符合扣除原則?稅前扣除的原則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正常情況下,如果企業有發票,有相關制度,有報銷審批手續,并且招待費金額與企業經營收入比例合理,都是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的。
當然,對于企業而言,應為申報的業務招待費準備足夠的證明材料,以備稅務部門可能的檢查。如果準備的材料中附有菜單,或可以更容易證明業務發生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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