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中,提及了多項財稅相關的內容,在這里,我們挑選一些大家關注比較多的8個變化,談一下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實行勞動性所得統一征稅
《決定》明確提出:
健全直接稅體系,完善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范經營所得、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實行勞動性所得統一征稅。
2019年開始,新個稅法,確立了全員全額申報納稅的總和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個人所得分為綜合所得和分類所得。
1、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分類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為分類所得,單獨計稅;同時有其他所得,作為兜底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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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財政曾在《關于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對勞動所得進行過界定:包括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
現在尚不知《決定》中的勞動性所得,與勞動所得,范圍是否一致。如果一致,那么經營所得或將與綜合所得合并,統一征收個稅。
而如果不一致,則可能會將現行的經營所得進行拆分,類似印花稅一樣,除了正列舉之外,其他的并入勞動所得。
未來有望實現:只要是勞動者付出體力和時間獲得的收入,都將納入勞動性所得,按相同的稅率、相同的扣除標準、相同的預繳的方式,相同的匯算清繳方式,進行征稅。
這一變化,將對個稅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讓個稅不再是“工資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決定》還在這里強調了“規范經營所得、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那是不是核定征收將會成為“歷史”呢?
實踐中,由于經營所得可以核定,因此曾有很多自然人將勞務報酬等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利用核定征收,少交個稅。
這嚴重破壞了稅制的公平性,也因此,過去幾年,遭到了嚴格監管,多地也在不斷收緊個稅的核定征收政策。
結合種種跡象來看:未來,利用轉換收入性質手法偷逃個稅的路子,以及利用經營所得核定不匯算清繳少交個稅的路子,都將會被徹底堵死。
以上,總結一下的話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