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消息
瀟湘晨報記者實地采訪,司機親友稱:“當我們找到交警后,交警給我們的答復是,沒有辦法出具責任書,理由是道路未開通,屬于刑警管。”目前涉事小車司機還在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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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是什么意思呢?
“理由是道路未開通,屬于刑警管”——這句話的意思,因道路未開通,該案就不屬于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由刑警管、而不歸交警管。
安全事故致人死亡,罪名只有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
安全事故致人死亡,涉及刑事案件,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拘留只能是刑事拘留,而不能用行政拘留。
也就是說,碾壓小男孩致死的司機,因該道路未開放,罪名由“交通肇事罪”變成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采取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期通常是3年以下。性質不惡劣、責任占比小的情況下,積極賠償、取得受害者諒解,通常可以取保候審,判緩刑或免于起訴。
而過失致人死亡,通常是3年以上。
也就是說,該司機因罪名的變更,處罰將由輕變重,工作、家庭、生活都將受到重大影響。
司機冤嗎?
2024年8月11日早晨6點12分,河北雄安新區托管的容城縣賈光鄉南后臺村附近的雙向兩車道路段。
司機在右側有自行車騎行、左側對向車道有多人騎行的情況下,壓著左側道路中心白線,以五十多碼的速度行駛。不料對向車道一名12歲小男孩可能因人多產生碰撞,摔倒在小車前,瞬間因碾壓頭部而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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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網上一邊倒的認為:司機正常行駛,沒有什么錯,應當無責或者最多擔責10%。
司機是正常行駛?你們平時也這樣開車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要求司機“安全駕駛”。
作為一名駕駛員,當右側有人、左側有密集人群的情況下,正確的操作,是立即“防御性駕駛”,減速到30至25碼(碼表),腳移至剎車,謹慎通過。為什么是30至25碼呢?因為這個速度,為可控速度。也就是當意外突然發生時,馬上一腳踩下去,可以在1秒的時間、2米的距離內,把車輛剎停。
該事故,從視頻來看,小男孩摔倒時,離視頻車起碼有4、5米遠。司機若是以30碼以內而不是50碼的速度通行,剎車2米,還有2、3米的距離緩沖,小男孩只要有頭盔,基本無事。
復雜路況不減速、不提前把腳移至剎車,司機就是沒做到安全駕駛。
如果開車沒有“小心駕駛(防御駕駛)”的意識,出事是遲早的事。
防御駕駛能大幅減少事故,并能減輕事故責任。
網上有人抬杠,說以后小車碰到行人只能推著走,我只想說,沒有“防御駕駛”意識的,最好不要開車上路,這樣是害他人、也害自己。
2,該道路尚未交付,也就是說司機根本就沒有路權。
該道路口,不但有告示牌,還有阻攔設施。據說阻攔設施三天兩頭被人扒開,前面的扒了后面的就跟著走。
有人說:“走個路難道我還要去核實下能不能走?”這種說法根本就是錯誤的。難道你不知道偷東西犯法就可以免于處罰嗎?事實上,事發后記者赴原地采訪,該路段一路有多處禁行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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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一路有限速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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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速15公里,肇事司機車速超過了50碼,不知道超速了多少倍!你還說司機無辜?
3,網上有人拿小男孩是否有路權、是否能上路、是否超速來說事,這純粹是在為偏袒司機而胡扯。
你都沒路權,你管別人怎么走?
網上有拿監護人說事的,純粹就是壞!哪個監護人能防止孩子不摔跤?哪個監護人能跟著你鍵盤的要求做?只要你車不違規進來,別人什么事都沒有!
該路段,本就是騎行驛站,當地政府多次舉辦大型騎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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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后,當地多位村民稱:有印象,小男孩活潑又可愛,是個好孩子。
就這樣一位活潑又可愛的孩子,僅僅因一次摔倒,不但被不該闖入的司機奪去了性命,還被許多人指責,公平正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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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小的時候,我在《讀者》雜志上看到《漁夫與孩子》的寓言故事,我就深深的記住了一個道理:你認為的對,不一定對;你以為是好心,其實正在辦壞事。
只有綜合、全面的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的是非對錯。
綜述:司機沒有路權,這就是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有什么不對?
不要以為有車輛、有馬路,就一定是交通事故。故意開車撞人,同樣不屬交通事故。
司機又無路權、又不小心駕駛、又嚴重超速,這是“正常行駛、沒有什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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