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日前,重慶市酉陽縣法院作出(2023)渝0242刑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對此,法律專業人士提出強烈質疑:該奇葩刑事案件背后的真相是打擊犯罪?還是擅權濫為、逐利違法、枉法裁判?通過法定程序申請再審,重慶市第四中級法院下達了(2024)渝04刑終52號刑事裁定書,將上訴人黃國倫、譚曉松、傅萌發回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自治縣法院重新審理,其余維持一審刑期判決。人們期待著再審法院的的公正。
本案涉案被告眾多。本文作者在庭審中發現,偵查機關以交錢可取保為餌誘騙石思瓊,通過不法程序套取石思瓊家屬50萬元,并以“贓款”冠名。被告人石思瓊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要件。被告人石思瓊講述自己在偵查價段遭到疲勞審訊,在酉陽縣公安局地下停車場黑關13天,遭遇疲勞審訊及語言威脅,訊問材料被逼無奈情況之簽字,酉陽縣公安局偵查警官設下圈套讓我電話逼迫我父親交款50萬打到我自已帳戶, 取保候審放我回去,。警方收到50萬后預設圈套,47萬謊稱臟款,3萬罰金,合計50萬元。警官與我被告人石思瓊兄弟石思剛聊天記錄可以證明,這是酉陽公安逐利違法的有力證據. 酉陽公安以權壓法、逐利違法、辦理人情案關系案。依據本案事實證據及其本人和辨護意見觀點,及定罪量刑奇葩的非吸刑事案件審計報告,媒體向社會公眾曝光,請廣大網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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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第一、四頁
案件回放:據酉陽縣法院(2023)渝0242刑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書記載,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期間,被告人蔣家文組織周莉、石思瓊等15名被告人在重慶南坪成立“中國運鴻西南片區服務中心”,在渝中區、南岸區(包括酉陽縣)工作室由周小蘭、代勇、徐戊秀三人組成,其它13個區縣陸續成立工作室,上述重慶市范圍內13個工作室負責人將非法吸收的資金通過銀行卡、支付寶等方式上交到被告人蔣家文、周莉實際控制的帳戶中,經酉陽縣公安局找到不具備司法審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司法審計,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蔣家文團伙共吸收公眾資金33225278元,涉案13個區縣工作室,酉陽縣工作室三人周小蘭、代勇、徐戊秀(未被立案偵查),其余工作室人員都被立案不同程度定罪量刑,有人質疑偵查機關有辦理關系案、人情案嫌疑。
以上敘述的事實表明:一審法院為不公正的審理和判決奠定了基礎。
關于司法審計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間蔣家文團伙共吸收公眾資金33225278元,法律專業人員對審計報告提出嚴重質疑:
(1)從本質上看,《審計報告》屬于言詞證據。《審計報告》在本質上是由注冊會計師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給出的意見,作為意見證據,是注冊會計師主觀判斷之后通過書面文字呈現出來的材料。會計師事務所依靠偵查部門提供部分資料和情況說明等材料,照抄其作業,喪失了中立性、公正性,據此出具審計報告(有的出據情況匯報)沒有客觀性、準確性,法院往往將其作為定罪量刑的關健證據采用,如此亂象,若再堵死投訴大門,會計審計工作將失去有效的外部監督更加走向混亂,冤假錯案就此產生。這些審計報告金玉其外,敗絮其中,已經徹底淪為控方的“畫皮”。很多亂七八糟的賬目、胡編亂造的言詞證據,控方自己也知道直接提到法庭上,吃相太過難看,于是乎就搞“曲線救國”,找一個關系戶的會計師事務所來干臟話,把這些垃圾都塞給注會。注會們也不講究,有奶便是娘,專門負責把垃圾加工成“科學的、專業的、客觀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所依據的銀行流水,轉賬明細等材料才是書證,其是對收集的書證材料進一步進行分析的結果,因此,《審計報告》不能歸屬于實物證據,當然也就不屬于書證的范疇。此外,如若將《審計報告》認為是書證,那么其證明力度大大強于其他證據。對于書證,除非存在來源、收集程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情形,才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但《審計報告》只是一種意見證據,只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參考性標準,而不能單獨成為定案依據。因此,如果賦予《審計報告》書證的性質,必然會增強證明案件事實的力度,然其本身達不到如此高標準的證明力度。
(2)審計報告系意見證據,即屬言詞證據,其本身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3)從公訴方舉示的審計報告本身所存在的問題,作出《審計報告》的審計單位沒有對司法作出審計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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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營業執照無司法審計資質
在審計單位的經營范圍“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記載已明確了該單位只針對“企業”審計。故該審計單位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其審計行為系程序違法,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該《審計報告》首頁記載“委托單位:重慶酉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 被審計單位:重慶酉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委托單位和被審計單位為同一單位,也就是該公安局自己審計自己。與其說該證據是瑕疵證據,不如說該證據是審計程序的錯誤,也即程序違法,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該《審計報告》第1頁載明:“對‘蔣家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的司法專項審計報告”,既然公訴方以上訴人涉嫌集資詐騙而起訴,那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審計對蔣家文就不應當適用。
該《審計報告》第1頁、第3頁、第12頁載:“......發表意見”、“......分析......”、“......借......契機”、“......基于以下假定來確定”。如此用詞,可見審計報告系意見性言詞證據,主觀性很強,不具客觀真實性,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予以排除。
該《審計報告》第1頁載“我們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當事人的相關責任。”此處證明了該審計報告不得作為本案的定案根據。
該《審計報告》第1頁記載:“我們認為......的審計程序”,證明審計單位未按照審計準則及程序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相信人民的眼睛雪亮的, 將上訴人黃國倫,譚曉松,傅萌發回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自治縣法院重新審判后,人們期待法院的公正審判,媒體將進一步關注此案進展,堅決維護法律權威。(記者斗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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