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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歲高齡,身懷大勇,可以憑一己之力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然而,同樣的九十三歲,卻又孱弱不堪,連監獄都無法接納,只能回家“靜養”。這究竟是法律的仁慈,還是道德的潰敗?
我們不妨理性地分析一下這位“傳奇”罪犯的故事。他在2021年尚能對未成年少女施暴,卻在2024年忽然失去自理能力;他有力氣犯罪,卻沒有力氣坐牢;他能作惡,卻不能受罰。這病來得真是巧,既不早發作,也不晚發作,偏偏在案件曝光、判決落地之際突然病入膏肓,讓人不得不感嘆。
根據刑法第265條,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乍一看,這是一條充滿人道主義關懷的法律條款,畢竟對于年邁、身體極度虛弱的罪犯,嚴格的刑罰可能會演變成變相的“折磨”。但問題是——這位九十三歲的罪犯,究竟是如何被界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的?
如果說一個人因為年邁而無法被追究刑責,那是否意味著,九十三歲之后,犯罪就可以成為“無責”行為?那么,未來是否會有更多罪犯在法院門口高呼:“我已經老了,請允許我回家休養!”
可是,性侵是一種暴力犯罪,它不會因為年齡的增長而自然消散。 老年人可以手握拐杖顫巍巍地走進法院,卻能在犯罪時展現出驚人的“精力旺盛”;他們可以在審判時“病入膏肓”,卻在行惡時行動自如。這病來的如此精準,是否連醫學界都該向他們請教?
當然,我們并不否認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性。但真正的問題是,法律的仁慈到底該給誰?是那些受害者,還是那些仍然具備犯罪能力的高齡罪犯?
如果年齡可以成為逃避懲罰的擋箭牌,那是否意味著法律在面對年邁罪犯時失去了應有的尺度?如果九十三歲的罪犯可以逍遙法外,那法律是否還具備公正性?司法機關若要“監外執行”,那么就請先回答一個簡單的問題:
——九十三歲時,他為什么還能犯罪?
如果他有能力作惡,那就該有能力受罰。這不是法律的仁慈,而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這不是社會的寬容,而是對公平正義的扭曲。法律應該保障所有人的權益,而不應該成為某些人逃避刑罰的庇護所。否則,我們該如何告訴受害者:“別怕,法律會保護你”?如果他有能力作惡,那就該有能力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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