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一屆“觀音山論劍”:“標桿企業——全國首家民營國家級森林公園”研討會在首都北京隆重召開。此次會議由《中國律媒名家100人》、《中國律師100人》聯合主辦,匯聚了眾多法律界與媒體界的精英,共同探討“觀音山事件”,旨在聚焦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所遭受的23項問題。
東莞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作為中國第一家民營的國家級森林公園,自成立以來便承載著標桿性的意義。然而,其發展之路并非坦途,遭遇了至少23項違法亂政的困擾。這些行為不僅對公園自身造成了嚴重影響,更在全國范圍內引發了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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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桂明先生(著名法律人,《中國律師》雜志原總編輯、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雜志原總編輯、清華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在現場分享中提出了三個關鍵問題,深刻剖析了“觀音山事件”的本質。他指出,“觀音山事件”表面上看是一場關于公園稱號、土地權屬和合同履行的糾紛,但其背后卻觸及到了更為深遠的法治精神與營商環境問題。
以下為劉桂明教授在第一屆“觀音山論劍”:“標桿企業——全國首家民營國家級森林公園”研討會現場的精彩分享:我現在提出三個方面的問題。“觀音山事件”到底是一個什么事件?毫無疑問,是因為公園的稱號帶來的一個糾紛,也因為一片土地的權屬帶來的糾紛,最直接的是因為一個合同它的履行帶來的糾紛,我想一個公園、一片土地、一個合同,其實就是講法治、搞法治、行法治最重要的著力點和切入點。法律就是一個個案件、一個個事件,在這個事件當中我們看到了民企保護的問題,更看到了營商環境的問題。
第二,這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案件,我覺得這里面如果從專業上來講,既是一個跟實體有關的案件,也是一個跟程序有關的案件。但是要從法學理論來講,甚至從法學精神來講,講到的就是公權和私權的問題。看起來是一個案件,案件背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也就是經常強調的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是一個公權力如何規范行使,也就是如何平衡制約公權力,如何保護私權利。
第三,從觀音山事件到觀音山案件,提出了觀音山問題,問題用三個字來概括,我分別用三個同音字來概括,第一就是機器的器,第二個是契約的契,第三個是預期的期。
對這個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和展示的形象就是一種公器私用的形象。所謂器就是公權力,所謂器就是國家機器,所謂器就是如何規范公權力和保護私權利的公權力組織,這個器用的怎么樣也決定了民企保護,也決定了營商環境,更決定了全面依法治國能否走下去的問題。
第二個契就是契約的契,我們經常講契約精神,所謂契約精神就是當我們簽訂了協議,制定了規則之后,就不能隨便改變,除了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改變之外,一般情況下,不能隨便改變,而且即使要改變,要有一個契約合議,要有一個雙方一致的意思。而在觀音山事件當中我們看到的就是公權力迫使私權利要改變這個規則,要改變這個契約,要改變這個協議,那我們講的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就成了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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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是可預期,可預見,法律不僅給人帶來權利,也不僅給人帶來自由,最重要的是給人帶來利益。在商事協議當中平等主體之間我們簽訂一個協議,簽訂一個契約的時候,我們希望得到利益,而且這個利益是可預期,也是可預見的。最重要的是當我們的權利被侵犯的時候,有法律賦予的程序來保護我們自己,而這個保護的過程是可預期的,是可預見的。但是目前在觀音山看來,感覺觀音在,但是跟觀音有關的一系列的原則、精神、文化都不在了。
我想這三個問題就是國家機器的器,契約精神的契,可預期、可預見的期,這三個都存在嚴重的問題。我想觀音山事件、觀音山案件看起來是發生在東莞,其實我們還要看看在中國大地其他地方還有沒有這種情況,所以值得我們法律人關注,值得我們媒體人關注和報道,值得我們法律人關注與研究。
未來,主辦方計劃定期舉辦此類研討會,邀請更多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參與,共同探討民企發展中的法律問題,為推動我國民營經濟健康穩定發展貢獻力量。
請讓我們共同期待,在法治之劍的護衛下,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能夠繼續展現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引領著其他民營企業朝著健康穩定的方向前進,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注入強大的正能量。(楊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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