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騰訊對接入DeepSeek的人工智能服務騰訊元寶大規模市場推廣,成功成為蘋果應用商店免費榜第一,但隨后騰訊元寶用戶協議又因為文本設計欠妥,被指稱侵占用戶版權成為媒體焦點。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元寶的用戶協議會不會侵權用戶版權,以及用戶在人工智能服務中輸入的內容和輸出的內容,版權到底歸誰所有。
一、元寶原來的用戶協議會侵占用戶版權嗎?
用戶對騰訊元寶的擔心,看了下圖就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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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查了下網上的騰訊元寶用戶協議,之前是這樣規定的:5.4針對您上傳至本服務平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作為提示詞的文本或其他一切用于協助騰訊元寶產生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提示性內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務生成的內容,您授予騰訊公司及其關聯方一項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許可/再許可的、非排他的、無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權,以使我們對您上傳的內容以及本服務生成的內容進行存儲、使用、復制、修訂、編輯、發布、展示、翻譯、分發上述生成內容或制作派生作品等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模型優化、學術研究、市場營銷、用戶調研),以改善本服務及/或騰訊的產品。
筆者是律師,用戶協議看得比較多,剛看完這個用戶協議還有點不能理解這個事情熱起來的原因:大廠的用戶協議不都長這樣?騰訊會用這個協議侵占用戶的版權,想得有點多。人工智能服務商之間的競爭異常激烈,騰訊怎么敢?如果真的發生騰訊拿用戶輸入的內容去出版,用戶如果起訴,法院肯定會支持用戶。
但仔細想了下,發現問題的癥結:騰訊元寶用戶協議的文本內容太寬泛,對于騰訊的限制太少,沒有給自己的行為界限標明一個尺度,可能會導致用戶誤解。其實很多大模型公司用戶協議都有類似規定,這種相似性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大家互相抄來抄去,另一方面可能是想利用比較寬泛的的內容去限制模仿或抄襲自己的競爭對手。至于說想侵占用戶的知識產權,筆者認為應該不會是設計條款的主要目的。
二、修改后的用戶協議仍可使用用戶內容合理嗎?
如果嚴格按照字面的意思理解,確實可能出現騰訊元寶侵占用戶輸入內容版權的問題,所以成為熱點后,騰訊元寶修改了用戶協議,新內容為:
5.4針對您上傳至本服務平臺的內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務生成的內容,除非您開啟“體驗優化計劃”,否則我們不會將前述內容用于模型優化。如您主動加入我們的體驗優化計劃,幫助改進和優化本服務,您同意授予騰訊公司在全球范圍內一項免費的、非排他的許可使用權,以使我們對前述內容進行處理。您可隨時通過"設置-數據管理-體驗優化計劃"調整前述授權,關閉“體驗優化計劃”后,您后續使用本服務上傳內容和生成內容將不會用于模型優化。
在新版本中,騰訊仍然保留了對于參加體驗優化計劃用戶上傳內容和AI生成內容的使用權,可以將相關內容用于模型優化,這個是不是合理?筆者認為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這個應該算是合理的。目前騰訊元寶并沒有收費,所以使用用戶輸入的內容以及輸出的內容去改善大模型并不過分。
三、騰訊元寶用戶協議約定寬泛并非孤例
無獨有偶,據美國科技網站TechCrunch報道,火狐瀏覽器的開發商Mozilla基金會近日上線的新版使用條款也被用戶抨擊,該條款規定:當您通過火狐瀏覽器上傳或輸入信息時,您特此授予我們非排他性的、免版稅的全球許可,以使用該信息幫助您瀏覽、體驗和與在線內容交互,就像您在使用火狐瀏覽器時所表明的那樣。
這個條款和騰訊元寶的一樣,也過于寬泛,用戶擔心其在瀏覽器輸入的數據會被出售給廣告商或人工智能公司。Mozilla基金會修改了條款,新內容為:您授予Mozilla運營火狐瀏覽器所需的權利。這包括按照我們在火狐瀏覽器隱私聲明中描述的方式處理您的數據。它還包括一項非獨占、免版稅的全球許可,用于按照您的要求處理您在火狐瀏覽器中輸入的內容。這并不賦予Mozilla對該內容的任何所有權。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權到底歸誰?
對于用戶輸入人工智能的內容,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仍然歸用戶所有,這個很好理解。但人工智能輸出的內容,版權歸屬其實是不確定的,大致原則如下: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人創作的內容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總體上說,人工智能輸出的內容版權屬于公有領域。
但如果人工智能輸出的內容是根據有獨創性的用戶輸入的內容進行的改編的,人工智能并沒有做出有獨創性的創作,其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也有可能屬于用戶,比如前文截圖中的情況:十萬字小說給騰訊元寶檢查錯別字,如果元寶輸出的內容只改了幾個錯別字,那輸出的內容著作權還是應當歸用戶。
目前也有部分國內法院做出判決(北京和武漢),認定用戶用文字提示詞通過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著作權歸用戶所有。對此,筆者是有不同意見的:
首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如果用戶通過文字提示詞用人工智能創作圖片的,就不屬于直接產生,而應當是間接產生。所以用戶輸入提示詞的行為屬于該條后半部分規定的“為他人創作提供咨詢意見,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不屬于創作。
同時,根據創意表達二分法的著作權保護原則,著作權只應當保護具體的表達,而不是創意或者思想。如果用戶通過文字提示詞用人工智能創作圖片的,提示詞為生成圖片的思想或創意,不應受保護。實際上用戶在向人工智能輸入提示詞的時候,他自己也不知道人工智能可能創作怎樣的圖片,而且不同的人工智能根據相同的提示詞,會生成不同的作品,所以生成圖片的提示詞不是表達層面的東西,而是思想層面。
最后,知識產權是從社會公有領域劃出一塊區域,給創新者以保護,給一個人的知識產權以保護,意味著社會上會犧牲其他人使用這個知識產權的自由。而通過提示詞讓人工智能生成圖片或者視頻,創作的門檻過低,如果對其保護,對整個社會而言,無法起到鼓勵創新的效果。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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