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宛如一顆璀璨的生態明珠,鑲嵌在東莞市樟木頭鎮境內。中國首家民營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面積達 657.18 公頃,森林覆蓋率超 92%,近千種野植物肆意生長,300 余種野生動物自在棲息,國家一級保護的金茶花、恐龍時代的蘇鐵蕨等珍稀物種隱匿其中,訴說著自然的傳奇。主峰海拔 488 米,山勢巍峨,多條瀑布如銀練般飛瀉而下,氣勢磅礴。山上的觀音寺歷史悠久,香火常年旺盛,山頂那座高 33 米的花崗巖觀音圣像莊嚴肅穆,成為無數游客心中的信仰寄托。每年吸引超百萬游客前來,暢享這生態與文化交融的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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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這片純凈的山林間,名門別墅和頤雅山房別墅突兀地矗立著。名門別墅占地近 2000 平方米,連地下室共四層,建筑面積超 1000 平方米;頤雅山房別墅有 6 層,占地近 2000 平,建筑面積達 3000 多平方米 。它們的建筑風格與周圍的自然景觀格格不入,仿佛是大自然華服上的一塊污漬。這些別墅不僅破壞了景區整體的和諧美感,其建設過程中還涉嫌違法違規,占用林地、少批多建等問題叢生,與觀音山一直以來堅持的生態保護理念背道而馳。近年來,觀音山公園一直向有關政府部門舉報,奈何相關政府部門相互推諉,甚至連某些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維護政府相關部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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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余某夫妻的違建別墅“名門” 下圖為潘某及其子女4人違建別墅“頤雅山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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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觀音山公園的多方調查發現,該兩棟別墅隱匿著重重違法事實。首先,頤雅山房別墅和名門別墅的業主分別為香港人潘某及其4個子女和余某、羅某夫妻,他們是通過花錢非法購買取得別墅地皮,然后通過隱瞞非法買賣農村集體土地的事實,編造相關材料,違法在東莞市國土局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在東莞市樟木頭鎮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兩處別墅所在地塊雖是山地,但也是林地,原本規劃用途不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沒有取得林業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東莞市國土局辦理該兩處別墅用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違法的,東莞市樟木頭鎮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辦理該兩處別墅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是違法的。
同時,該兩處別墅還存在少批多建問題,潘某的別墅批準的住宅用地面積合計是600平,而實際上他們住宅用地面積近2000平,規劃許可的建設規模是一幢四層、建筑面積800平方米,而實際建設規模是共6層、建筑面積3000多平。余某與羅某是夫妻,兩人分別各自購買了一塊地,兩地相鄰,余某名下的地被批準的住宅宗地面積為 140平、建筑占地面積為42.8平、建筑總面積為128.5平,南面與羅某共墻。羅某名下的住宅用地被批準的住宅宗地面積為 140平、建筑占地面積為103.9平、建筑總面積為 311.8平。而實際上,余某名下的樓房建筑占地面積多達100多平,比批準的面積多建了67.2平;建筑總面積有 400 多平,比批準的面積多建了270多平;余某名下的樓房和羅某名下的樓房中間有四五米寬的過道,兩棟樓房并沒有共用一堵墻;夫妻倆人的別合計占地面積近 2000平、建筑面積含地下室四層超過了2000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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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圖為余某、羅某夫妻的土地使用權證
另,樟木頭鎮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違反宅基地證上的批準,2005年將余某的建設規模許可變成1棟3層393平,將羅某的建設規模許可變成1棟3層共450平。樟木頭鎮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不僅對潘某及其四個子女在1998年沒有取得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法建房的行為不予查處,反而在2002年為其補辦了規劃許可證,并將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日期違法提前到1998年違法建房時的日期,以掩蓋潘某燕及其四個子女沒有取得規劃許可就建房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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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余某在做筆錄時承認其夫妻兩的別墅用地是2005年購買并于2010年建設
東莞觀音山將上述情況向東莞市自然資源局遞交了材料,回復告知,根據相關法律,該違法事項不屬于其職權范圍,建議向樟木頭鎮人們政府反應。東莞觀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是一審的審理法官卻故意隱瞞了潘某及其4個子女和余某、羅某夫妻是香港人的事實,故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公告》第一條的規定,認定不屬于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的權限范圍,進而作出了駁回申請人起訴的錯誤裁定。東莞觀音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卻認為兩棟別墅用地不屬于觀音山公司承包經營的土地范圍,觀音山公司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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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東莞觀音山向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的舉報材料;下圖為市自然資源局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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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東莞觀音山訴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訴訟案一審裁定書;下圖為該案的二審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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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觀音山訴樟木頭鎮政府一案,一審法院認為觀音山公園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起訴,東莞觀音山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否合法的問題,盡管當時是由樟木頭鎮政府內設城鎮建設規劃辦公室辦理,但實際上從現有的職責來看,是屬于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的理職責,明顯不屬于樟木頭鎮政府權限范圍,裁定駁回起訴。
針對同樣內容的違法舉報事件,從具體的行政行為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針對同一事實居然出現了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的裁判結果,東莞觀音山向東莞市自然資源局舉報時,自然資源局回復,不屬于其職權范圍,建議向樟木頭鎮政府反應,在東莞觀音山訴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的行政案件,一審認定同樣認定舉報投訴事項不屬于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的職權范圍,而在東莞觀音山訴樟木頭鎮政府的行政案件,二審法院認定,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屬于東莞市自然資源局的職權范圍。
這種前后矛盾的判決,不僅讓東莞觀音山在維權過程中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更讓廣大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產生懷疑。
(下圖為東莞觀音山向廣東省高原提起再審申請的部分內容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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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林金星和北京林業大學教授陳文匯關注國有林場下一步改革。他們指出國有林場存在運行機制不順、資源潛力難以釋放、基礎設施落后、人才隊伍建設能力薄弱等問題,建議理順林場運行機制,激活市場化經營機制的建議。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作為中國首家民營國家級森林公園,堪稱民營經濟投身國家生態建設的杰出典范。然而,當該公園生態環境遭遇破壞,向相關執法部門求助以制止破壞行為時,卻遭到了部分政府部門的推諉。這種現象與國家引入民營資本參與生態建設保護的初衷背道而馳。國家積極引入民營資本,旨在借助多元力量推動生態建設,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保護的良好格局,而政府部門的這種推諉行為無疑嚴重阻礙了這一進程,極大地打擊了民營資本參與生態建設的積極性。因此,再次呼吁廣東省和國家的相關政府部門高度重視這一問題,督促東莞市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確保生態保護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國家引入民營資本參與生態建設的戰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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