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糾紛非常有代表性,涉及到一方出軌精神損害賠償金給多少、財產如何分割按什么比例、搶奪孩子撫養權如何判定、給父母家人的大額錢款是否需要返還等離婚時非常常見的糾紛,李曉云律師將結合本案,為大家做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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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1年末相識戀愛,2013年3月登記結婚,2017年6月生育一子張小某。2020年8月起至2021年4月,原告和他人發生婚外不正當關系。
2022年6月,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將婚生子帶至其安徽老家,隨原告母親生活,至今原告回老家看望四次,每次逗留兩三天。
財產方面:
1、原、被告于婚后第三日由被告出資798,146元首付購買了位于某房屋,其中定金50,000元系被告張某于婚前支付,目前涉案房屋尚有商業貸款本金余額1,045,940.90元和公積金貸款本金余額436,784.82元。已歸還的貸款本息均由被告張某支付。涉案房屋的購買總價為2,638,146元,現價8500000元。
2、另,張某2021年轉25,000元給妹妹的買車,100,000元系給妹妹的結婚禮金,96,000元系給父母的生活費用,每個月8,000元。同時被告表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一共給予原告母親紅包35萬余元、買房款51萬元、原告母親手術費3萬元,所以其給妹妹的禮金、賣車款、父母的生活費也不應作為夫妻財產予以處理。
§ 法院審理認為:
1、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夫妻之間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本案中,原告自認在婚內與異性同事曾發生過不正當關系,且該段不正當關系持續一段時間,原告的上述行為挑戰了夫妻間忠誠、信任的底線,嚴重損害了夫妻間的感情,亦對被告造成了精神傷害,故被告依此主張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考慮到本案原告的出軌情節,本院酌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金50,000元。
2、關于婚生子的撫養,本院認為對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應當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則,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環境等具體情況,兼顧父母雙方的訴求及客觀實際妥善解決。直接撫養人的能力應當包括撫養人的健康狀態、個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居住條件和職業狀況等因素在內,這些因素往往會涉及到撫養人能否充分行使和負擔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將婚生子帶至老家由母親照顧,但是半年的時間僅回去看望四次,每次逗留時間也較短,且被告已經獲得上海市常住戶口,綜上,本院認為婚生子隨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被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撫養費,可予準許。
3、關于婚后財產分割,鑒于原告存有重大過錯,從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出發,被告適當多分。其中,
1.涉案房屋,雙方確定的房價8,500,000元扣去未還貸款本金后的7,017,274.28元作為分割價值,另考慮到房款中被告婚前支付了50,000元,故酌情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價款3,110,000元(約占44%),支付期限經雙方一致確認為六個月;
2.被告張某處的銀行存款395,000元,基金118,868.14元歸被告張某所有,亦酌情應由被告支付原告231,000元(約占45%);
3.滬AXXX**沃爾沃牌小型汽車一輛歸被告所有,依據雙方確認的車價50,000元及2023年1月的上海市私人牌照額度拍賣價92,400元,被告應支付原告車輛折價款64,080元(約占45%);
4.關于被告提現并轉賬支付妹妹的結婚禮金、買車款、父母的生活費是否要還,本院認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上述款項和被告給予原告母親的近90萬元,均由被告的收入支出,可見被告對雙方親屬的無私關心,如果將被告給予其親屬的上述款項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顯然對被告是不公平的,故原告要求上述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本院不予準許。
§ 李曉云律師提示:
本案雙爭議問題都非常有代表性:
第一,一方出軌,到底需要賠償多少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問題: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86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該解釋第五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實務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在5千元到5萬元之間,超過5萬元的情況也有,但是比較少,李律師曾代理過的最高賠償7萬元,本案所在地為上海,判決5萬元,屬于比較高的金額。
第二:對方出軌可以讓他少分多少財產?
法律規定上從來沒有“凈身出戶”這一說,根據出軌程度的不同,出軌一方分的比例一般從45%-20%不等,本案未達到重婚、同居、生子等程度,因為出軌方分割的比例為45%
第三:對方給他的父母、家人轉錢,是否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否要求返還?
這點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看家庭經濟的整體情況、生活習慣等,比如本案中,被告轉給他父母、妹妹的錢款金額較高,但是他也轉給原告家人了,因為,這些支出符合雙方的經濟狀況和習慣,因為并沒有認定為轉移財產,不需要返還。
第四、搶孩子能否分得撫養權?
本案這一判決非常符合最近實施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原告雖然于2022年就將孩子帶回自己老家,但是法院仍判決孩子歸被告所有,并沒有像過去一樣,機械適用“不改變孩子原來生活環境”的條款,將孩子判歸原告。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離婚訴訟,因雙方曾系關系最親近的人,歷時長久,所以很多事實沒有直接的證據,往往需要根據經營篩選各種證據,形成證據鏈,以達到有利于自己的證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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