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法律研究丨宗幟律所“臺商法律服務”專題系列:第二篇 以《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準入細則為基礎——初步解讀臺商投資的法律規范
作者:北京宗幟律師事務所 林子涵
摘要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是大陸針對臺商投資頒布的重要法律保障。本文將從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分析臺商入資大陸的政策支持、資金來源、退出機制及爭議解決等方面,并結合廣東、江蘇、福建等地的具體政策進行總結。
關鍵詞
臺商 準入 法律依據 制度分析
一、《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準入細則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為臺商入資大陸構建了完整的法律保障體系。本文將重點從政策支持、資金來源、退出機制、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內容進行詳細分析。
![]()
(一)政策支持
1.法律保護的基礎
長期以來,國家始終高度重視及保護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并不斷加強保護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工作。作為臺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規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法律保護條款為后續相關部門、地區出臺有關法律奠定基礎。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3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臺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實施細則第3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實施細則第4條:國家依法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2.投資領域的開放
大陸對臺商投資領域采取逐步開放的政策,也隨著兩岸經濟、政治、文化交流的關系作出適時性的調整。實施細則明確鼓勵臺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同時限制或禁止投資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這種開放政策既保護了國家利益,又為臺商提供了廣闊的投資空間。
實施細則第5條:臺灣同胞投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和本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和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比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行政法規。
實施細則第6條:臺灣同胞投資,應當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的要求,比照適用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實施細則第8條:臺灣同胞投資,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資形式: (一)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五)購置房產;(六)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七)購買國有小型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八)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3.優惠政策
法律明確賦予了臺商稅收、土地使用等優惠政策。臺商投資企業可享受與外商投資企業同等的稅收優惠,部分地區還可享受地方性優惠政策。這些政策顯著降低了臺商投資成本,極大程度提高了投資吸引力。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12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實施細則第11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實施細則第12條: 投資于大陸中西部地區的臺灣同胞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鼓勵或者適當放寬限制。
實施細則第13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符合貸款原則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持。
(二)資金來源
1.資金來源渠道
我國法律允許臺商以多種形式投資,包括現金、設備、知識產權等。實施細則中明確了資本來源的合法性要求,要求資金來源合法合規。
實施細則第7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2.融資支持
實施細則鼓勵金融機構為臺商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支持。臺商投資企業可在大陸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也可通過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這種融資支持政策有助于臺商解決資金問題,擴大投資規模。
實施細則第13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符合貸款原則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持。
3.外匯管理
法律對外匯管理有明確的規定,實施細則要求臺商投資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同時保障其合法外匯收入可自由匯出。這種管理政策既維護了金融秩序,又保護了臺商合法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10條: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實施細則第19條: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三)退出機制
1.股權轉讓
法律允許臺商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投資。實施細則明確了股權轉讓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臺商合法退出權利。這種機制為臺商提供了靈活的投資退出方式。
實施細則第18條: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企業清算
實施細則規定了企業清算的具體程序。臺商投資企業可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可依法匯出。這種清算機制保障了臺商投資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10條: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實施細則第19條: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四)爭議解決
臺商在陸投資同樣會經歷法律風險及問題,爭議解決機制的確立給予了臺商化解法律風險及經營困難的行動指南。實施細則中明確了臺商投資爭議可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這種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機制為臺商提供了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同樣是保護在陸臺商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13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施細則第27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仲裁員。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地方政策分析
本文將選取開放兩岸經濟交流最早的廣東省、出臺相關惠臺政策最多的江蘇以及與臺灣省地緣性最密切的福建省作為分析的目標。
(一)廣東省
廣東省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最重要的即為《廣東省實施〈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該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投資領域,鼓勵臺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同時簡化審批程序,并設立了專門的臺商服務機構,為臺商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8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本省設立保稅倉庫和舉辦商業、金融、信息、咨詢、中介等產業。
第11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通訊設施和貨物運輸,按照本省企業收費標準收費。
第22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市,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25條:各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受理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投訴的有關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事項,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轉交各有關部門處理的投訴事項,各有關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回復結果;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回復處理結果的,應當及時告知處理情況。
第26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審批、辦證、投訴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臺灣同胞投資者損害的,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賠償。
(二)江蘇省
江蘇省是目前制定惠臺政策和法律法規最多的大陸省份。《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條例》,在稅收優惠、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了更優惠的政策,并建立了臺商投資權益保護機制,有效維護了臺商合法權益。
第12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投資導向要求,有利于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鼓勵和引導臺灣同胞投資者在高新技術和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投資創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制定和公布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重點產業目錄。
第14條:鼓勵臺灣地區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融資租賃或者擔保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擔保服務。
第20條: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進行征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處理,并給予補償。政府有關部門在擬訂征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征求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征收實施前,征收方應當和被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資產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等。需要搬遷的,征收補償費用應當在搬遷之前足額補償到位。對被征收資產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格,并加計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業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28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和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就臺灣同胞投資的相關事項,向當地人民政府、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當地人民政府、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受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辦理難度較大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
(三)福建省
由于福建省對于臺灣而言有著地理位置及宗教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性,福建省出臺的《福建省實施〈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結合了福建對臺的各項優勢,在投資領域、審批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更便利的措施,并設立了臺商投資園區,為臺商投資提供了良好環境。
第10條: 臺灣同胞投資下列行業的,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稅收、用地和綜合補償等方面給予優惠:(一)農、林、牧、漁及其深加工業;(二)信息、機械、石化、船舶、冶金產業;(三)新材料、新能源、環境保護、生物與醫藥產業;(四)旅游、現代物流業; (五)教育、衛生、文化事業;(六)本省鼓勵興辦的其他行業。
第12條: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綜合實驗區、臺商投資區、臺灣農民創業園、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各種形式的研發機構,吸引臺灣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共同創建創新平臺,參與本省科研和工程項目的開發與建設。
第24條:省、設區的市以及臺灣同胞投資相對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協調處理制度,協調解決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
三、總結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為臺商投資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廣東、江蘇、福建等地的具體政策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相關制度。對于兩岸經濟發展及交流的應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加強政策落實,優化投資環境,以吸引更多臺商投資,以發展經濟為輔助促進兩岸關系的構建。
同時,建議臺商在投資前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地方特殊政策,針對性的選擇有利的投資領域,合理規劃投資策略,依法合規經營,以充分利用政策優惠,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政府相關部門也應加強政策宣傳和指導,為臺商投資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四、祖國大陸關于臺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度體系歸納表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