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沈陽發布第105號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號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業經2025年11月30日沈陽市第二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呂志成
2025年12月2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運輸、燃放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房產、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幼兒園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對舉報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證屬實的,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 本市四環區域內(含四環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因重要節日、重大慶典、文旅項目等活動需要,在禁止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燃放時間、地點和種類,并向社會公布。
空氣重污染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本市對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八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省應急管理部門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和統一編號,負責本市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區、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
第九條 重要節日、重大慶典和文旅項目舉辦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按期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安全保護區內;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新聞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以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地鐵站、主次干道的機動車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七)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以及周邊距離100米范圍內;
(八)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
(十)10層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邊距離25米范圍內,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等容易引發火災的地點;
(十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燃放區域以外;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區域,在街道辦事處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十二)城市綠地;
(十三)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十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場所聯建時,不得與其他房間之間有樓梯或者洞口相通,零售店正上方房間不得作為營業場所、培訓教室、會議室,不得有人員留宿;零售店的使用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每個零售店的最大儲量(總藥量)不得超過300箱(300千克),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 經由道路運輸托運煙花爆竹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向起運地或者運達地的區、縣(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零售經營者應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的《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