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法律中,“產品通過工藝”權利要求是一個常見的專利類型,特別是在制造工藝獨特、產品特性依賴于特定工藝的情況下。2025年4月10日,統一專利法院杜塞爾多夫地方分庭(UPC)發布了一項具有深遠意義的判決:Yellow Sphere Innovations訴Knaus Tabbert案。該案涉及的核心問題正是“產品界定工藝”的專利權利要求。這項判決對如何界定“工藝”和“產品特性”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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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Yellow Sphere Innovations是一家專注于研發車輛框架的公司,控告Knaus Tabbert侵犯了其車輛框架的制造工藝的專利(EP 3356109 B1),該專利的核心技術是使用自膨脹泡沫樹脂和模具成型的工藝,制造用于房車的結構框架。Knaus Tabbert公司抗辯中認為雖然他們使用了類似的技術,但他們的制造工藝存在差異,因此不構成侵權。
盡管被告采用的工藝與專利權利要求中描述的工藝不同,但法院依然判決侵權成立。
涉案的權利要求1如下:
車輛(10)的框架(11),其具有至少一個結構部件(15),其中:
該結構部件(15)是在模具(50)中鑄造形成的(52),
模具(50)再現結構部件(15)的三維外形,
特征在于,結構部件(15)由自膨脹泡沫樹脂(20)形成,且該結構部件(15)至少部分地在外部覆蓋有保護層(19),
其中,至少兩個現有結構部件(15)形成框架(11)的支撐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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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Maxipat解讀,這項權利要求中涉及“工藝界定產品”的特征部分如下:
“該結構部件(15)是在模具(50)中鑄造形成的(52)”
明確表明結構部件是通過鑄造工藝成型的。
“模具(50)再現結構部件(15)的三維外形”
進一步確認了模具在工藝過程中的作用,通過模具成型再現部件的三維外形。這一特征也強調了工藝過程如何直接影響產品的最終外形,屬于產品通過工藝權利要求的一部分。
“結構部件(15)由自膨脹泡沫樹脂(20)形成”
自膨脹泡沫樹脂的使用不是一種常見的工藝材料,特別是其在車輛結構中用于承重部件的應用,這賦予了結構部件獨特的物理特性(如強度和適應性)。這表明了通過工藝賦予產品特性,即工藝決定了結構部件的功能和特點。因此,這一特征也是“產品通過工藝”的體現。
“該結構部件(15)至少部分地在外部覆蓋有保護層(19)”
如何通過涂覆或其他方法形成,直接影響了結構部件的耐用性和其他物理特性。盡管保護層的描述更多是關于產品的特性,但它與工藝的實施有關系,屬于技術特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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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確指出,專利中的“工藝界定產品”并非僅僅保護工藝過程本身,而是保護通過特定工藝制造的產品所具備的技術特性。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工藝步驟的變化不應限制專利的保護范圍,只要最終產品具備了專利所描述的技術特性,那么即使工藝過程有所不同,也應當認定為侵權。
法院通過這項判決,進一步明確了“工藝界定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并通過細致的分析,強調了專利中工藝賦予產品的技術特性。這不僅是對專利有效性和侵權判定的明確,也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判決提供了指導思想。UPC的做法為“工藝界定產品”的專利賦予了更廣泛的保護范圍,使得工藝的具體步驟不會限制專利的有效性和侵權判定,而是重點關注工藝賦予產品的最終技術效果。該案主要爭議點如下:
爭議點一:模具再現三維外形的要求
專利權利要求中提到,結構部件需要通過模具來成型,并再現三維外形。這里就涉及了一個爭議問題:侵權方在制造過程中使用了多個模具,且用于生產泡沫核心的模具并沒有完全再現結構部件的外形。盡管存在這樣的差異,法院認為,只要侵權方最終的產品具備了專利所要求的技術特性,即使工藝步驟有些不同,也可以認定為侵權。
爭議點二:保護層的解釋
專利中提到,結構部件的外部需要有保護層,這是否必須是最外層并且可見,也成為了一個爭議點。法院認為,專利中的保護層不一定是最外層,也不要求從外部可見。法院的立場是,專利的描述給出了工藝特征,但這不意味著工藝中每個細節必須嚴格按照說明書中的實施例來理解。法院寬松地解讀了保護層的定義,認為專利的核心是工藝賦予產品的功能特性,而不是工藝細節的每一個具體要求。
爭議點三:侵權判斷標準
侵權方使用了與專利描述有所不同的工藝,法院的判定標準是,只要產品通過類似的工藝獲得了專利中所要求的技術特性,即使細節上有所不同,依然可以認定為侵權。法院認為,專利的核心保護是技術效果,而不是工藝步驟的逐一匹配。法院進一步指出,最終產品是否符合專利的技術特性,而不是工藝的每個細節,才是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
法院的判決核心在于明確了“工藝界定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即專利保護的是通過特定工藝賦予產品的技術特性,而不僅僅是工藝本身。具體來說,法院判定侵權的關鍵在于產品是否具備了專利中描述的技術效果,而不是侵權方是否完全按照專利描述的工藝步驟進行生產。
Yellow Sphere Innovations訴Knaus Tabbert案的判決顯然傾向于專利權人,特別是在“工藝界定產品”類型的專利解釋上,法院更加強調了通過工藝賦予產品的技術特性這一核心概念。這個判決對企業在侵權風險判斷和專利申請時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企業侵權風險判斷的影響:
本案判決表明,法院更加注重最終產品的技術效果,而不僅僅是關注工藝的每個細節。因此,在進行侵權風險評估時,企業應當注意,即便與現有專利描述的工藝有所不同,只要最終產品實現了專利所要求的技術效果,仍然可能構成侵權。
企業在評估潛在的專利侵權風險時,除了關注工藝的具體步驟和技術特征外,還應特別重視產品的最終功能和效果是否與現有專利相似。如果產品的技術效果或功能與他人專利相似,即便工藝步驟上存在不同,也可能面臨專利侵權的風險。
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工藝特征不僅僅是對特定工藝步驟的保護,而是保護通過工藝賦予產品的技術特性。這意味著,專利的保護范圍可能會更加寬泛,包括通過類似的工藝獲得相同技術特性的產品。因此,企業在研發新產品時,需要更加謹慎,確保其產品的技術特性不會侵犯現有專利的保護范圍。
對企業專利申請的影響
工藝特征的描述應更加明確和廣泛:根據本案判決,專利中對于“工藝界定產品”的描述應更加注重工藝賦予產品的技術特性。企業在申請類似專利時,應當確保權利要求中清楚地闡述通過特定工藝制造的產品所具有的獨特技術特性,而不僅僅是簡單描述工藝步驟。在專利申請時,企業可以通過詳細描述產品的最終技術效果和工藝的作用,使專利保護的范圍更加廣泛。這種方式不僅能增強專利的法律保護力度,還能夠為未來的專利爭議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據。
專利權利要求中涉及到的技術特性需要清晰定義,并強調工藝對產品的影響。保護產品的核心特性,而不僅僅是工藝步驟本身,這樣的專利在日后的維護中更能抵御侵權挑戰。例如,像自膨脹泡沫樹脂這樣賦予產品特定物理特性的材料,需要在專利申請時具體描述其對產品性能的貢獻,增強專利的可執行性。
Yellow Sphere Innovations訴Knaus Tabbert案的判決不僅解答了“產品通過工藝”權利要求的解釋問題,還明確了如何評估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法院的判決為專利權人提供了更廣泛的保護,同時也提醒企業在研發和專利申請中,注重工藝與產品技術特性之間的聯系,避免侵權風險,并優化專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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