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體曝光了瑞幸咖啡不同用戶在同一門店購買同一產品時,價格存在差異,涉嫌大數據殺熟。《經濟參考報》記者還致電瑞幸咖啡客服,客服表示,“每個人的優惠狀態是不一樣的……優惠券是隨機發放的,與購買次數無關。”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瑞幸的優惠券模式到底算不算大數據殺熟?
一、瑞幸《招股說明書》的說法和客服不一致
瑞幸客服肯定是受過統一培訓,所以優惠券隨機發放應該代表了公司的官方意見。但瑞幸咖啡在納斯達克上市時向美國證監會提交的《招股說明書》的說法卻是:優惠券怎么發放是人工智能根據大數據通過算法確定的。以下是筆者摘錄并翻譯的部分內容:
我們采用了一種動態定價模型,該模型使用算法,以優惠券和折扣券的形式,為具有不同消費偏好的客戶調整和應用不同的折扣……利用我們的大數據分析與人工智能能力,我們采用了一種動態定價模型。該模型運用算法,綜合考慮包括材料成本、客戶需求在內的多種因素,以優惠券和折扣券的形式,為具有不同消費偏好的客戶提供不同的折扣。具體而言,我們分析客戶行為和交易數據,以更準確地識別他們的需求,并針對每位客戶量身定制我們的銷售和營銷活動。
我們還利用大數據分析,在微信上戰略性地投放提供優惠券和代金券的廣告,以吸引顧客。借助最新的基于位置的服務廣告功能,我們能夠實現地理定位目標客戶……我們運用大數據分析來與客戶互動。隨著我們了解客戶的偏好,我們能夠更精確地為他們推薦產品,并為他們個性化菜單,以便輕松點餐。此外,隨著我們收集更多的客戶行為數據,我們可以實施動態定價,通過提供定制化的折扣來留住客戶并增加回購率。
瑞幸客服和《招股說明書》的說法矛盾的,何者為真?筆者傾向于招股說明書,因為那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如果有假,公司的法律責任很重。
二、同等交易條件價格不同有什么法律問題?
既然優惠券是瑞幸通過人工智能算法,通過大數據分析出來的,那瑞幸公司的客服為什么告訴消費者是隨機發放的。因為新聞報道中說的“不同用戶在同一門店的同一產品時,價格存在差異”,是在同等交易條件下給不同的消費者不同價格,這就涉嫌大數據殺熟,對瑞幸公司而言,是有法律風險的。
1、涉嫌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
據《招股說明書》,瑞幸算法是根據消費者的需求、消費偏好、地理位置,為消費者量身定制動態化折扣,此行為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首先,從消保法上,經營者對同等交易條件的消費者的定價應該是相同的,否則就是不公平定價,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其次,經營者如果是利用算法根據大數據進行定價并據此發放優惠券的,但客服卻告知消費者優惠券發放是隨機的,則涉嫌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國務院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2、涉嫌違法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大數據殺熟”行為,會對消費者之前消費數據進行分析,因此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上經營者對個人信息處理要符合的“最小必要”和“知情同意”的原則,并涉嫌違法自動化決策。
最小必要原則要求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只應該滿足交易中最小必要的范圍,把之前的消費數據用于對之后交易進行定價顯然超出了最小必要的范圍。知情同意原則則要求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讓消費者知情并且取得其同意,實際消費者是不可能同意經營者把自己的消費記錄用于大數據殺熟的。所以經營者只能把隱私協議寫得很晦澀難懂,或者就干脆不告訴消費者。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而根據相應的新聞報道,瑞幸目前通過優惠券發放達到的定價效果卻爭議很大,筆者有同事還戲稱其為“買得越多,優惠越少”。
當然,發放優惠券并不必然就屬于大數據殺熟,如果是公開透明的定價,明確告知消費者活動規則和優惠范圍,針對新用戶促銷活動,都是企業正常的營銷手段,關鍵是不能對相同交易條件的消費者有黑箱式的差別待遇。
最后,為什么瑞幸的價格問題特別容易招致大數據殺熟的猜疑,可能和其商業模式有關。瑞幸所有的點單都需要在線上完成,而且登錄點單有優惠,所以瑞幸的商業模式天然就可以拿到用戶的身份信息、消費頻次數據、地理位置數據、客戶端乃至手機型號數據,并可以據此對消費者進行畫像,分析出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類型,這使其對消費者天然有數據優勢,這種情況下,瑞幸應該主動撇清瓜田李下之嫌,定價更加公開透明,而不是用優惠券隨機發放搪塞消費者。
其實合規上,瑞幸也有義務更公開透明的定價,根據四部委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等。瑞幸既然使用了算法定價,就有義務向公眾公布其算法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和主要運行機制。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題圖由元寶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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