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概況
主要法律:《大扎撒》是元朝重要法律,融合了蒙古族和中原法律元素。此外還有《至元新格》《風憲宏綱》《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條格》等,其中《大元通制》包含詔制、條格以及斷例三部分內容,標志著元朝 “南北異志” 法律體系的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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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內容
刑事法律:采取嚴格刑罰制度,嚴厲打擊叛亂、盜竊等犯罪行為。刑罰制度有獨特之處,如笞刑、流放刑,還引入贖刑制度,允許以錢財贖罪。
民事法律:在土地、婚姻、財產繼承等方面有規定。在婚姻方面,允許各民族遵循本民族習俗;在繼承方面,蒙古族的一些繼承習慣也得到保留。
行政法律:涉及稅收、戶籍、官員管理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行政機構和官員管理制度,為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經濟法律:包括專賣法、市舶則法(海外貿易法)、賦稅制度等,對經濟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
司法制度
司法機關:不設大理寺,由刑部與大宗正府共同擔任最高審判機構。大宗正府最初職權繁多,后逐漸成為管理蒙古貴族法律事務的機構,職責范圍不斷縮小;刑部掌管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后來也掌管各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的詞訟問題。
訴訟制度:刑事案件可隨時訴訟,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三月初一日住接詞狀,十月初一日舉行”。要求訴狀須嚴格依照格式,一般由書鋪代為執筆書寫,還規定了代訴制度、約會制度,在民事訴訟中廣泛運用調解制度。
法律特點
融合性:深受蒙古族傳統習慣法影響,同時融合中原法制傳統。
多元性:統治地域廣闊,涉及多個民族,法律在維護中央集權的同時,考慮了地方和民族差異。
民族區別對待:元初在法律上把境內居民分為四等,蒙古族人在司法實踐中享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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