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首先了解下二級精神殘疾是什么?
二級精神病殘疾證是由殘疾人聯合會依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GB/T 26341-2010)核發,特指因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導致社會功能嚴重受損,經專業評估達到二級(重度)殘疾標準的群體。
有六類嚴重的精神障礙如果持續未愈且功能損害達標,可能被評定為二級精神殘疾,包括精神分裂癥、雙相情感障礙(躁郁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如被害妄想)、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其他精神障礙(如重度抑郁癥、焦慮癥)若導致同等程度功能損害,也可能被評定。
評定是基于患者的社會適應行為障礙的嚴重程度,表現為生活自理能力、社交與溝通能力、認知與勞動能力、行為與情緒表現等。
為什么很多人會去評定殘疾證,因為持證者可享受國家及地方提供的一些法定保障,就不展開說了。
那二級精神殘疾與民事行為能力有什么關聯呢?
根據《民法典》,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其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與無民事行為能力,在作出重大事項,例如離婚時,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
認定民事行為能力必須由法院宣告無/限制行為能力,并指定監護人。二級精神殘疾證不能替代司法鑒定,更不能代替法院宣告程序,所以二者之間在法律上沒有必然的聯系。但二級精神殘疾有可能被鑒定為限制行為能力。
所以就出現這個案件中的情況,民政局認為,只要患有精神類疾病,就不可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只能去法院訴訟。因為如果鑒定出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院確定監護人,由監護人來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表達想要離婚的意思表示。
而確定監護人時,配偶本為首選監護人,但在離婚中存在利益沖突,需要經法院確認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來進行意思表示。
看上去,好像二級精神殘疾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了限制,實則也是對于其的一種保護,怕他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那二級精神殘疾人能結婚嗎?
《民法典》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未禁止精神殘疾人結婚。只要雙方完全自愿、達到法定婚齡(男≥22歲,女≥20歲)、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或重婚情形,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但是若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另一方可在知曉后1年內申請撤銷婚姻(《民法典》第1053條)。
盡管法律未禁止,但登記機關在實操中需確保當事人具備真實意思表示能力,若當事人能基本理解婚姻性質、預見后果,并能清晰表達意愿(如間歇性精神病穩定期),可登記結婚。也就是需親自簽字、回答登記人員提問(如“是否自愿”),監護人不能代簽。
這就出現了一個矛盾點,為什么結婚的時候清晰表達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離婚的時候要經過法院訴訟呢?
個人覺得,可能是因為結婚是在設新法律關系,而離婚是在解除既有法律關系。結婚僅需要單一意愿,同意結婚即可,而離婚是復合意愿,因為涉及到財產、子女撫養等一系列的問題,所以結婚的時候進行形式審查,而離婚則需要實質審查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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