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蒙古額爾古納市一樁“婚內強奸”案引發熱議,這四個字聽起來是不是比前陣子的“山西大同訂婚案”還離譜,但它確確實實的發生了,那么這其中到底有什么內情,最新進展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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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劉女士的弟弟小劉因懷疑妻子有外遇,男人接受不了青青草原,是亙古不變的現狀,隨后小兩口就發生了爭吵,小劉甚至還動手打了妻子,但日子還要繼續過,小劉事后想哄好妻子,床頭吵架床尾和,妻子也同意了,兩個人還重溫舊夢發生了關系,但當小劉覺得生活要回歸正軌的時候,卻得知自己被妻子告了,而理由更讓他苦笑不得,妻子稱他婚內強奸!
但小劉的姐姐稱弟弟和弟媳吵架到和好的全程都被此前放置的錄音筆錄下來了,弟媳并沒有反抗說不愿意,而且兩個人都已經有一個兒子了,怎么算都不能說是強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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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處于檢方審查起訴階段,雙方各執一詞,這其中是不是還有什么內幕暫時不得而知,但這件事足以讓所有人深入思考:
都結婚了,到底還算不算強奸?
相信99%的朋友,男人也好,女人也好,在固有思想里應該都覺得結婚后,配偶有義務配合發生關系,甚至覺得結婚后這就是理所應當的事情,甚至還有網友直接表示:
結婚就是為了合法的發生關系啊,怎么還能是強奸?
在探討這個問題前,先回顧一下山西大同訂婚案。訂婚本是喜事,可男方卻因在訂婚儀式后強行與女方發生關系,被女方報警指控強奸,最終一審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這起案件讓大眾對性行為中的“自愿”原則有了更多思考,即便雙方有親密關系或婚約,違背對方意志強行發生關系,法律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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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山西大同訂婚案的判決結果,再次回到額爾古納這起婚內強奸案中,事情是不是就明朗了許多,看似是家務事,實則涉及嚴肅法律問題。
從法律上看,強奸罪核心是“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即構成犯罪。雖說夫妻有親密關系,但這不是丈夫強迫妻子發生性行為的借口,婚姻關系絕非免責金牌,當然反之,男性也有說“不”的權利。
司法實踐中,判斷婚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關鍵在于婚姻狀態是否正常。一般來說,正常婚姻關系中,認定婚內強奸較難,因婚姻存續意味著雙方一定程度上對性行為有“默示同意”。但特殊情形下,婚內強迫性行為會被認定為強奸,像夫妻感情破裂、長期分居、一方起訴離婚等,婚姻關系不穩定,此時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可能構成強奸罪;還有包辦、買賣、受脅迫婚姻或婚姻被認定無效,以及丈夫教唆、協助他人強奸妻子,也會被認定為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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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關乎法律,更涉及道德倫理。夫妻關系建立在平等、自愿、尊重基礎上,性行為亦如此。強迫伴侶發生關系,嚴重侵犯對方性自主權,損害夫妻感情與信任,違背婚姻道德準則。
無論男性還是女性,都應清楚:婚姻賦予的是相伴權利,不是強迫對方的特權,婚姻并沒有賦予夫妻雙方強迫對法做任何事的權利,即便是性行為也需雙方自愿,尊重對方意愿是基本道德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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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案件正在審查階段,小劉還在里面吃窩頭,這件案子的結果應該也會是歷史性的,不過也有網友覺得如果小劉真的被判定有罪,那恐怕結婚率又要下降了,那么對于此事兒,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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