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
隱私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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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若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隱私權被侵犯,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若給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造成了嚴重后果,可以依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但該權利的保護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權利。
若醫療衛生機構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的
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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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應該得到理解和關心,享有同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若遇到不平等待遇或歧視,可以根據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艾滋病防治關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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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關懷、救助措施:
(一)向農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費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
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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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
●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故意傳播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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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關于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傳播艾滋病病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傳播艾滋病病毒或構成以下罪名: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賣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賣淫、嫖娼,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并從重處罰。
采用危險方法,意圖使不特定多數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央視新聞、中國普法、云南普法、北京市司法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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