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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官方說法,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過程中,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6人經全力施救,最終確認溺亡。另有1名老師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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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個圖片,我們可以直觀的看到浮選槽和格柵板的位置。
格柵板在浮選槽上方,學生在浮選槽上觀看學習浮選工藝過程,然后,格柵板脫落,6名學生跌入浮選槽中。
浮選槽垂直高度超10米,槽內為高密度礦漿,類似泥石流,人體墜入后迅速下沉,黏稠漿體包裹口鼻導致物理性窒息,掙扎反加速沉底。礦漿含有劇毒浮選劑,嗆入后灼傷呼吸道,引發喉痙攣和肺水腫。底部高速旋轉葉輪可致肢體斷裂或顱腦損傷。所以,如果沒有非常專業及時施救的話,生存率趨零。
可想而知跌入的學生當時有多絕望!官方說是“溺亡”有失偏頗,學生遭遇的遠不是溺亡可以概括。
這起悲劇的發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并且讓幾個家庭承受巨大的痛苦。誰該為此事負責?
首先企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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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上的消息,該企業在之前有過對于格柵板進行更換的措施,格柵板的使用年限及更換設備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事故發生時,有很多學生在格柵板上,可能遠超格柵板的承重,企業未及時進行制止。
從刑事的角度看,可能涉嫌安全生產事故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責任以外,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肯定也需要承擔。
其次,高校責任。
根據網上消息,高校與該企業已經是長期合作,每年都會組織這種參觀學習,從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這個經驗之談真是毫無邏輯與常識。首先之前沒有發生過事故,不代表這次不會發生事故;其次,這個參觀學習的過程,是在近距離接觸危險物,肯定是要考慮安全性,即使是去100次,也要保證101次的安全。
在前往企業參觀學習前,帶隊老師是否已經實地考察安全性,在很多人進入到格柵板時,是否有意識到危險性?有無進行事前安全培訓?
之前發生過一些舞臺事故,就是因為上臺多人,導致舞臺承受不住導致坍塌,造成人員傷亡。這個事故,哪怕有一個人意識到這個問題,可能都能避免悲劇的發生。
所以如果學校沒有完成必要的安全教育流程,同樣需要對該起事故承擔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真希望官方能夠趕緊介入調查,格柵板脫落的原因究竟是承載重量不足還是年久失修,責任人都做了哪些工作?安全防線涉及到人身安全,無論是什么理由,或者如何賠償都無法挽回逝者的生命,無法想象學生的家長是什么心情,盡快調查,給家長和公眾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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