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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喝酒本為盡興,但若席間有人飲酒過量不幸身亡,責任該如何劃分?是自己承擔全部后果,還是同桌喝酒的朋友、聚餐組織者甚至餐廳也需負責?
本期安小槌說法,帶你了解↓
1
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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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某日晚,宋某某在某餐廳組織聚餐,參與者包括受邀前來的田某、黃某某、廖某某等人。
席間,田某與黃某某飲酒較多,其中兩人分別飲用了約7杯白酒,田某還額外飲用了部分白酒和啤酒。
聚會過程中,田某因醉酒從椅子上摔倒在地。現場人員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救助措施,近一小時后撥打120急救電話。
田某最終因急性酒精中毒搶救無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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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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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事件涉及多方責任主體,需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和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進行認定,最終判決責任比例如下:
飲酒者自身承擔主要責任(60%):
田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及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風險應有充分認知。
其明知過量飲酒危害健康仍持續飲用,該行為與其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故承擔主要責任。
主要共飲者承擔較重責任(25%):
黃某某作為與田某飲酒最多、并有勸酒行為的同飲者,應對過量飲酒的風險有更高警覺。其勸酒行為與田某過量飲酒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因此對田某負有比他人更大的注意和救助義務。
在田某醉酒倒地后,黃某某未能及時采取送醫等有效救助措施,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較重賠償責任。
聚餐組織者承擔相應責任(5%):
宋某某作為聚餐組織者,對參與人員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該義務包括提醒適量飲酒、勸阻過度飲酒行為,以及在發現人員異常時及時采取救助措施。
宋某某未能有效勸阻田某過度飲酒,且在田某醉酒倒地后未能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邀請者承擔相應責任(5%):
廖某某作為田某的邀請者,對受邀人田某亦負有一定的提醒和安全保障義務。
廖某某未盡到提醒義務,且在田某醉酒倒地后未履行照顧義務即離開現場,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經營場所承擔補充責任(5%):
餐廳作為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場所,依法對在其場所內活動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在田某已呈現明顯醉酒倒地、意識不清的危急狀態下,餐廳未能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未能有效保障顧客人身安全,也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3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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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每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飲酒者,都應對自身健康和安全負高度注意義務,務必量力而行,切勿過度飲酒。
共同飲酒行為本身可能在同飲者之間產生特定的注意和救助義務。這種義務尤其來源于不當行為,如:強行勸酒、逼迫飲酒、以許諾條件誘導飲酒、發現他人已明顯醉酒仍繼續勸酒、或在其醉酒后未盡到必要的照顧、護送、救助義務。
朋友情誼固然珍貴,但法律劃定的責任邊界同樣重要。文明飲酒、相互關照、及時救助,既是對朋友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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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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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略)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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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杯換盞間,莫忘安全線。歡樂聚餐飲酒時,務必做到心中有度、行為有責。自身節制是基礎,相互關照是情分,更是法律的要求。
唯有共同守護安全底線,方能真正享受聚會的歡愉!
供稿:董紅梅
編輯:張異同
審核:楊 柳
簽發:楊祖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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