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本溪市孫紹鈞保護傘通天!明山區法院踐踏法律!
——本溪市紀委監委隱瞞事實、欺上瞞下,銀行、法院、律師竄通枉法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懇請徹查!
尊敬的中央紀委、中央巡視組、遼寧省委、遼寧省紀委、遼寧省政法委、遼寧省檢察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導:您好!
我是趙紫涵,身份證號碼:210504197006111363,現實名舉報以下各部門隱瞞不報、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重罪輕判!
2021年10月26日本溪市紀檢委就孫紹鈞一案通報如下:開除黨籍、取消待遇、移送司法。
本溪市公安局溪鋼分局原政委孫紹鈞因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主要問題及處理結果如下:
1.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
2.組織紀律問題;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3.生活作風問題;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
4.職務犯罪;利用職權在超生落戶、公安信息化考核中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財務。
但令人遺憾的是,本溪市紀委監委的通報與孫紹鈞實際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相差甚遠!孫紹鈞是被實名舉報的,舉報的內容:1貪污公款、2受賄、3重婚、4詐騙、5充當保護傘、等多項罪名,均證據確鑿。各部門在辦理孫紹鈞案件中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貪污罪(發票)
舉報孫紹鈞花費6萬多元人民幣大量購買各種發票在單位報銷,購貨報銷單位都是本溪市公安局,因工作突然被調動沒來得及報銷的部分發票合計8.26萬元左右,其中辦公用品2萬元、服務娛樂業發票2.34萬元、中石油發票3.92萬元(日加油6次×500元)報銷經手人是孫紹鈞的司機宋大南,請本溪市紀委監委、審計部門對孫紹鈞工作過的單位進行紀檢審計。
二、受賄罪
2021年5月13日,趙紫涵向本溪市紀委實名舉報孫紹鈞貪污、受賄、重婚、詐騙、充當保護傘,并提交了充足的犯罪證據。2021年9月,本溪市紀委監委只針對孫紹鈞受賄罪向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移交,其他罪名忽略不計,也沒有任何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受賄87.4萬元應屬“數罹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2021年12月17日明山區法院只判了孫紹鈞三年有期徒刑,取最低線,屬重罪輕判!
2021年12月17本溪市明山區法院判決書
1、孫紹鈞是被舉報的,受賄87.4萬只判了三年,而且對28名行賄人員為什么不追究刑事責任呢?具體28名行賄人的職務、姓名、行賄金額,我已經提交各級紀委部門。
2、(2021)遼0504刑初197號開庭公告尚未公開,案號:(2021)遼0504刑初197號。地域:遼寧省法院:本溪市明山區人民法院。法庭:第二法庭,犯罪嫌疑人:孫紹鈞。審判人員:張曉宇。
開庭日期:2021-12-16 10:00。
3、無獨有偶,令人感到狐疑的是,本溪市明山區法院針對孫紹鈞的審理、判決檔案被本溪市紀委借走至今未還。
三、重婚罪
本溪市紀檢委通報孫紹鈞生活作風問題,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并造成不良影響。看看真相如何:
2010年7月29日,孫紹鈞主動接近趙紫涵并出示了離婚證,不用說趙紫涵就連體制內的人也想不到一個正處級的公安局局長能辦假離婚證。2015年1月28日,孫紹鈞和趙紫涵的孩子出生后,孫紹鈞不但不負責任還告知親朋好友誰也別管,當他知道趙紫涵抱著他的孩子到處找他時,孫紹鈞東躲西藏。孫紹鈞與趙紫涵的孩子出生起名為孫*然,孩子出生后孫紹鈞就徹底失蹤了。孫*然出生12天,趙紫涵將孩子的頭發、照片和一封信寄到本溪市公安局溪鋼分局,孫紹鈞拒收了。2015年4月,趙紫涵先后找到孫紹鈞的干哥、父母、妹妹,但是他們都說管不了。
2016年,趙紫涵找到孫紹鈞的表哥時任遼寧省紀委書記李宇光,被拒之門外后,又給李宇光寄信也石沉大海,在孫紹鈞與趙紫涵的女兒出生19個月后,孫紹鈞與原配妻子那麗萍才于2016年8月5日協議離婚。
2017年,趙紫涵起訴孫紹鈞關于親子鑒定和孩子撫養費一案,2018至2020兩年間,孫紹鈞與其3歲的女兒孫*然在本溪市、區兩級法院就撫養費問題進行博弈,孫紹鈞為了降低應該承擔的撫養費,將自己的社保工資6228.43元造假成4447.70元,孫紹鈞提供了一份《本溪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2019年8月5日由經辦人趙楠提供的假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月發放明細),工資是4447.70元。對此造假行為,舉報人保留追究孫紹鈞、趙楠及其代理人高靜虛假訴訟的權利。此案于2020年11月27日,由本溪市中級法院李曉明審判長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撤銷了明山區法院法官佟琳琳的錯誤判決!
由孫紹鈞、趙楠及其代理人高靜提供的虛假社保工資表
真實的社保工資表
從2015年到2024年間,趙紫涵向本溪市公安局紀委儲信順書記舉報孫紹鈞貪污、受賄、重婚、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本溪市明山區法院、本溪市中級法院、本溪市紀委監委等部門對舉報孫紹鈞重婚罪一案就沒有間斷過,可以說是無縫鏈接!但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和市局都以重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為由不予立案,這是以上各司法機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典型案例,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不適用于本溪公安局處級干部?
四、詐騙罪: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區分局立案438天無果
2021年5月13日,趙紫涵向本溪市紀委實名舉報孫紹鈞貪污、受賄、重婚、詐騙、充當保護傘并提交了充足的犯罪證據,其中就有孫紹鈞詐騙趙紫涵1000多萬元人民幣這項。2021年9月,本溪市紀委監委只針對孫紹鈞受賄罪向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移交,沒有詐騙和其它罪一說,趙紫涵逐級上告。2024年2月份,趙紫涵到遼寧省檢察院控訴中心,實名舉報孫紹鈞多項犯罪,省檢察院兩位領導接見并且指出案件走向,讓趙紫涵回到本溪市明山分局刑警隊立案,趙已經向警方提交了真實證據。
2024年5月13日,對于孫紹鈞詐騙罪、重婚罪,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刑警隊受理了案件,2024年6月7日,詐騙罪正式立案,并且做了詳細筆錄。2024年6月7日,刑警隊對孫紹鈞詐騙案,開始立案偵查。2024年8月5日,趙紫涵向明山分局辦理案件某警官打電話追問案件結果,明山分局回復案件正在推進。
2024年9月2日,趙紫涵到明山分局,又一次做筆錄。2024年10月11日,趙紫涵向明山分局刑警隊辦案警官又一次追問案件進展,還是說正在推進。2024年12月5日,趙紫涵又一次向明山分局刑警隊辦案警官追問案件進展,還是說正在推進。2024年12月20日,趙紫涵又一次向明山分局刑警隊警官追問案件,還是說在推進。2024年12月23日,趙又一次向明山分局刑警隊咨詢案件進展還是說在推進。2025年4月7日,趙又一次追問案件進展,辦案警官才詢問趙案件詳情。
2025年5月7日再一次追案。
2025年5月12日再一次追案。
2025年5月14日到明山分局刑警隊補充筆錄。
2025年6月19日,趙紫涵向刑警隊某隊長追問案件進展,隊長讓她6月20日到明山分局刑警隊,說有些事情需要核實。
2025年6月20日下午,趙紫涵準時到達明山分局刑警隊三樓,又補充了筆錄,但隊長說孫紹鈞矢口否認詐騙趙紫涵,但是孫沒有任何證據只是口頭上不承認詐騙。遼寧省檢察院已認定孫紹鈞構成詐騙罪,應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區分局立案,從2024年5月13日至今14個月438天的立案偵查,孫紹鈞詐騙罪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已經形成“事實陳述+證據鏈構建+邏輯閉環”,難道孫紹鈞就憑幾句話就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嗎?!目前法律人士建議趙紫涵向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申請對孫紹鈞詐騙案的立案偵查進行監督。
五、充當保護傘
2010年,孫紹鈞以單身的名義與趙紫涵相處,并承諾趙紫涵經營的浪淘沙洗浴會館讓他管理會賺大錢,什么公安、消防沒人敢管。2010年12月,孫紹鈞以浪淘沙老板的身份住進浪淘沙并自稱八爺,經常給會館的經理、員工開會說大家聽我的,我是公安局的領導,我親戚在省里當大官,我就是你們的保護傘!我讓你們二三年后每人都能開上豐田霸道。
孫紹鈞這期間以各種名義跟趙紫涵要錢打點關系,2011年至2013年,孫紹鈞以在本鋼做生意賺了大錢,卻讓趙紫涵用她個人名下的門市房貸款,經過孫紹鈞及干哥郭代生幾番操作,3個門市和一套住房陸續貸款1000多萬人民幣。孫紹鈞告訴趙紫涵,我在溪鋼分局能掌控本鋼的業務,在本鋼做生意本鋼財務不敢壓我錢,孫紹鈞讓社會人(大象)出頭他在幕后指揮。
員工證詞
六、趙紫涵被詐騙后的枉法執行
2014年,孫紹鈞將趙紫涵3個門市和一套住房陸續貸款1000多萬人民幣拿走后,趙紫涵發現孫紹鈞所說的本鋼買賣根本不存在、是在虛構事實。這時孫紹鈞看趙紫涵懷孕了再也拿不出來什么錢,就失蹤了。
2015年,趙紫涵帶著剛出生的孩子扛起孫紹鈞騙走的巨額負債,每年不斷的續貸堅持到2020年,這時還本溪禾豐村鎮銀行的利息已超過貸款本金。
疫情爆發了,本溪禾豐村鎮銀行沒有響應國家政策,不但沒有采取任何減免措施還趁人之危,對趙紫涵轉貸百般阻撓并起訴趙紫涵將抵押給本溪禾豐村鎮銀行的房產查封、評估、拍賣!
本來依法正常的執行、評估、拍賣,卻被本溪禾豐村鎮銀行、明山區法院執行局、遼寧湘輝律師事務所暗箱操作,弄虛作假。
本溪市博文房地產土地造價咨詢評估有限公司竟把銀行貸款1100萬的房產評估到1100萬,不知是銀行違法高評高貸還是評估公司弄虛作假?趙紫涵對評估結果提出質疑后,法院重新搖號評估,經過第三次評估的價格是1338.45萬元,略高于貸款額,這個就是典型的暗箱操作!
隱形拍賣:
趙紫涵于2022年8月11日接到遼寧元宗房地產土地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然后就是2022年11月19日接到明山區法院的執行裁定,就是這兩處房產經過二拍無果的情況下以7495320元的價格被本溪禾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物抵債了,這三個多月的時間里發生了什么?省略了什么?趙紫涵本人及趙紫涵的代理人對拍賣竟然一無所知。
七、違法拍賣
2022年11月19日,趙紫涵接到明山區法院的執行裁定書,馬上聯系明山法院執行局的法官曲靖武(法院的法警),詢問是什么情況,為什么拍賣兩次都不通知趙紫涵及其代理人并且流拍了還以物抵債呢?更惡劣的是兩處房產、兩個抵押分別是600萬和498萬,而明山法院執行局卻讓本溪禾豐村鎮銀行以749.532萬元的價格將兩處房產以物抵債,卻只清了一筆498萬的貸款,那筆600萬的貸款沒清而抵押房產卻不翼而飛了,這是銀行、法院、律師、拍賣公司弄虛作假、違紀、違法的典型案例。
拍賣無效: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
2022年11月25日,趙紫涵正式向本溪市政法委、本溪市中級法院、本溪市明山區法院實名舉報明山區法院執行局法警曲靖武及相關領導枉法執行、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的違紀、違法行為。經過了半年的上告、申訴,2023年4月21日,明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撤銷了本院(2022)遼0504執恢159號以物抵債裁定書。
八、孫*然更名為趙*汐
前面提到那個可憐的孩子孫*然(女孩),她天真無邪就想像一個普通的三口之家的孩子一樣,在父母的陪伴下經歷幼兒園、小學、中學到大學畢業參加工作…。但她的親生父親——孫紹鈞(本溪市公安局戶政處處長)不但不給她父愛,就連親生女兒的戶口都不給上,看著孩子一天天長大,趙紫涵無耐將孩子原名孫*然改成母姓趙,名*汐這才給孩子上了戶口。
趙紫涵被孫紹鈞坑的一無所有、負債累累、眾叛親離只能帶著幾歲的女兒隱居到陌生的城市:鞍山市鐵西區共同社區相依為命,趙紫涵一邊打工帶孩子一邊逐級上訪、控告。
九、明山區法院執行局異地違法辦人情案
1、本溪市明山法院執行局法官曲靖武(法院的法警)一直負責本溪市禾豐村鎮銀行執行趙紫涵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趙紫涵向曲靖武提交了三次申請,房產拍賣后將企業拖欠員工的工資、拖欠的裝修工程款、經營期間的所有欠債做以合并,曲靖武同意并指導趙紫涵讓她帶領50多名員工先到本溪市明山區勞動仲裁,再到明山法院起訴最后走到執行局,按照這個程序才能合并到拍賣中去,之后,趙紫涵按照曲靖武的指導帶著這50多名員工到法院起訴自己。
2、法警曲靖武違法調取趙紫涵和女兒的身份信息。2023年9月5日,明山法院執行局法警曲靖武不知道通過什么方式調取了趙紫涵和女兒的公安身份信息,從本溪市驅車100多公里早上8點前趕到鞍山市鐵西區趙紫涵8歲女兒上學的學校。法警曲靖武隨行的七八個人員中,一名是身穿法院制服的書記員(男)姓名不祥、第二名是遼寧湘輝律師事務所的王湘輝(男)、第三名是本溪縣榮璟律師事務所的趙志華(女)、第四名呂秀芬(女)是趙紫涵的債權人,沒有下車的其它人員不祥。
這一行人趁趙紫涵剛把孩子送進校門里幾米的時候,一起沖上來將趙紫涵團團圍住,法警曲靖武身穿便裝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相關的手續,這時趙紫涵的女兒及其他上學的孩子都被這場面驚呆了,其中遼寧湘輝律師事務所的王湘輝對趙紫涵言語上進行了威脅、侮辱、謾罵,趙紫涵在女兒驚恐和自己無助的情況下選著了報警。本溪這一伙人見趙紫涵報了警,氣勢就降下來了,法警曲靖武急忙到車里換上警服,這時本溪縣榮璟律師事務所的趙志華律師上場勸解。事后了解得知,趙志華在本溪市一直以遼寧湘輝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身份從事司法活動。幾分鐘后接到報警的警察到場,這時就剩下法警曲靖武和執行局書記員,其他人都閃退了。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共和派出所接警到現場后,將這一伙人和趙紫涵都帶到派出所,經調查本溪一伙人到鞍山市是威逼趙紫涵同意給呂秀芬(趙紫涵的個人債權人)簽一份與拍賣無關的合并申請書,合并到趙紫涵的房產拍賣中。
3.違規辦理非承辦案件:2023年9月5日,曲靖武在無辦案手續的情況下,辦理不屬于其承辦的、由黃振法官辦理的申請人與呂秀芬的案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條款。
4. 執法行為不當及造成的嚴重后果:同日在鞍山市鐵西區共同小學門口,曲靖武所帶人員辱罵、準備毆打申請人,導致申請人女兒被同學辱罵,患上了重度恐怖癥,600多天無法上學并休學,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
十、趙紫涵申請本溪市明山區檢察院立案監督
上述執法過程中的枉法執行、違法異地辦案行為,除了已提及的相關規定外,還可能違反以下條款、法條:
1、《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2、《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錯誤采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交付、分配等執行措施或者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受害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適用該解釋。
*由于孫紹鈞以單身名義誘騙趙紫涵感情生子、并虛構事實非法占有趙紫涵的千萬財產,孫紹鈞身為黨員、公安局局長信仰坍塌、忠誠失節、踐踏法律、貪污、受賄、重婚、詐騙、充當保護傘的一系列犯罪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但孫紹鈞的保護傘涉及部門之多、保護力度之大不是幾只蒼蠅能及的!舉報人趙紫涵強烈懇請中共中央紀委、遼寧省紀委及相關部門對孫紹鈞一案異地重審,糾出孫紹鈞的保護傘!
*本溪市明山區法院執行局枉法執行、違法拍賣中系窩案,推諉扯皮、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辜負了黨和國家及人民的信任!激化了社會矛盾,污染了遼寧省和本溪市的政治生態!拉低了遼寧省本溪市政府的公信力!舉報人趙紫涵強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紀委、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紀委等相關部門對本溪市明山區法院執行局法警曲靖武等相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徹查,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以上實名舉報,如有不實之處,舉報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實名舉報人:趙紫涵
電話:18340491789
身份證號碼:210504197006111363。
2025年7月25日
原文來自騰訊:https://page.om.qq.com/page/Ojg1q4K3ozfR8mVN9gB9w8S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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