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指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推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是指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民主選舉產生,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和監督的人員。
第三條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并制定工作細則。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董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
職工董事可以進入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國有獨資公司進入審計委員會的職工董事,一般應熟悉財務會計、審計、風險管控等業務或具有相關專業背景。
公司監事會中,職工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選舉、罷免和補選
第五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或具有相關工作經驗,掌握勞動法律法規政策;
(二)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
(三)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可以由公司工會根據自薦、推薦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后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職工共同推舉提名,或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提名。
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人選。
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候選人,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監事候選人。
第七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工會與公司經理層協商一致,報同級黨組織(未成立黨組織的可以報告上一級工會),并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后確定。
第八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或等額選舉產生,獲得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下同)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當選后,應當報上一級工會和有關部門(機構)備案,履行相關手續,并進行任前公告。
第九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患病、崗位變動、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或主動請辭的,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終止其任職資格。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或被依法留置、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任職資格自動終止。
第十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罷免:
(一)不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不代表職工利益行使權利,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二)未就公司勞動關系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反映,直接造成職工隊伍不穩定、勞動關系不和諧的;
(三)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結果為不稱職,或其他因履職不力造成嚴重后果、失去職工信任的;
(四)法律法規中明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罷免程序如下:
(一)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職工聯名提出罷免議案;
(二)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聽取申辯意見;
(三)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全體職工代表贊成票過半數通過罷免議案。
第十二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出現空缺,一般應于三個月內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第三章??特別職責
第十三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享有與其他董事、監事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并依法依規履行代表職工利益、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的特別職責。
公司應在章程或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中明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特別職責。
第十四條職工董事特別職責主要包括:
(一)董事會審議、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代表職工在會上充分發表意見;
(二)董事會研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續約、解聘、薪酬等情況時,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情況并發表意見;
(三)每年至少一次在董事會會議上提請審議公司勞動關系議案,或就勞動關系和職工利益事項進行專題報告;
(四)審議董事會議案時,發現可能損害職工利益的內容,或與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集體協商協議規定相悖的情況,應提出暫緩審議的建議,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意見后提出修改建議;
(五)列席與職責相關會議時,就公司勞動關系和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職工監事特別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情況及勞動關系協調制度運行情況,通過監事會向董事會提出整改建議,或督促經理層整改;
(二)董事會續約、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時,發現與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結果差異較大的,及時通過監事會提出質詢;
(三)審議監事會議案時,發現可能損害職工利益的內容,或與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集體協商協議規定相悖的情況,應提出暫緩審議的建議,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意見后提出修改建議。
職工監事在監事會預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影響時,應著重監督檢查可能對勞動關系和職工切身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在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時,充分考慮和尊重出資人及公司整體利益。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履職評議和保障
第十七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作述職報告,接受履職評議。
第十八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述職事項主要包括:
(一)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發表意見和參與表決情況;
(二)調查研究公司勞動關系問題和職工利益事項,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和職工訴求情況;
(三)與董事會、監事會其他成員及經理層交流磋商情況;
(四)參加培訓情況。
第十九條履職評議程序如下: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提交書面述職報告;
(二)向大會述職并接受審議和質詢;
(三)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測評,公布評議結果。
第二十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評議結果可以納入董事會、監事會評價體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為國有企業干部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履職提供必要保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履職工作機制;
(二)加強溝通交流,及時提供生產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
(三)在研究決定涉及勞動關系調整和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事項時,邀請列席會議;
(四)承擔履職費用,包括因履職聘請專業人員和咨詢意見所需費用;
(五)保證任期內至少參加一次履職培訓。
第二十二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對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決定承擔相應責任,但經證明在審議表決時曾表明異議或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意見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三條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期內,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免職、降職、減薪、調整工作崗位,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選舉、罷免和評議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具體事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開展調研等工作提供服務,做好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記錄。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尚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公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可以由工會組織職工選舉產生,相關工作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由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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