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下旬以來,媒體對7年前吉林省一審被指對重要證據沒有質證就下判決結論,二審不開庭就下裁定進行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近日,調查發現:夏興健康產業高效生物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苗莉芬因參與騙取3600萬元銀行貸款,被以騙取貸款罪判二緩三。而早在2015年5月,這筆貸款即本息還清。苗莉芬一審判決下達日期2018年11月15日,而苗莉芬在3600萬元貨款還清3年半后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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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夏興健康產業高效生物有限公司
法院認定,2013年5月,夏興健康產業高效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興公司)實際控制人夏中軍為向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源分行西寧支行(下稱吉林銀行)申請貸款,指使苗莉芬制作并向吉林銀行提交虛假財務報表和以此為基礎的審計報告及與吉林省佳慶米業有限公司(下稱佳慶米業)簽訂虛假玉米飼料代收代儲合同,以其實際擁有的夏興公司的名義,與吉林銀行簽訂3600萬元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期限兩年。約定用途為購買飼料。
法院還認定,該筆貸款由吉林省信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吉林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遼源市振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振興擔保公司為吉林擔保公司反擔保。2013年6月1吉林銀行將3600萬元貸款分三次匯入佳慶米業賬戶后,佳慶米業按照夏中軍要求,將其中2500萬元轉回夏中軍實際擁有的賬戶,其余貸款在佳慶米業為夏興公司代收玉米后,夏中軍將玉米變賣又將貨款轉到自己實際擁有的賬戶,夏中軍用貸款中的900萬元在長春購買了房產并落在其妻名下。
夏中軍稱:夏興公司未向吉林銀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合同,在貸款中所提供的擔保手段及相應的財產數額足以清償債務。近日,夏中軍律師還反映:按理說,在騙取貸款罪中,夏中軍應是主犯.但為什么夏中軍沒有這項罪名,而苗莉芬反而有呢?(董艷)
來源:長江網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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