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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上午,中國佛教協會發布通報,宣布注銷釋永信(俗名劉應成)的戒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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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少林寺管理處7月27日晚8時發布的情況通報,少林寺住持釋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項目資金寺院資產;嚴重違反佛教戒律,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門聯合調查。有關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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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調查并非無跡可尋。早在十年前,界面新聞就曾報道過相關舉報,彼時,一名自稱“釋正義”的僧人多次舉報釋永信,內容即包括此次通報所提及的“私生子”及“侵吞寺產”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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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04年的一份涉及釋永信糾紛筆錄顯示,劉姓女子自述與其為情人關系。
筆錄稱,2000年劉女士向少林寺捐贈3-5萬元后,獲釋永信授權在深圳辦理與少林寺相關的佛教文化推廣事務。
劉女士在筆錄中詳述,雙方首次發生性關系于2000年6月在鄭州裕達國貿大酒店,后續關系持續約一二十次,期間她曾懷孕并人工流產。
劉女士聲稱,仍保留著相關物證(如避孕套、內褲及人流證明)。此外,她還表示握有錄音證據,內容為釋永信承諾將空相寺建達摩陵剩余捐款400萬元給予她。
然而十年前的這次暴雷并沒有將“釋永信”拉下神壇,最終調查結果顯示:
少林寺名下15輛車產權屬寺院,用于辦公接待;所謂“私生女”系收養或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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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永信關聯的商業版圖同樣備受關注。
2008年12月9日,其創辦了注冊資本100萬元的“河南少林無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少林無形資產公司”),主營投資。
值得注意的是,釋永信于2022年退出了該公司股東行列,現任法定代表人為釋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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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的2022年,該公司因斥資4.52億元進軍鄭州房地產業引發熱議。
當時,由“少林無形資產公司”控股的“河南沅翰實業有限公司”,通過其參股公司“河南鐵嵩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河南鐵建投科技園開發有限公司)拍得該地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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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對于釋永信此次被查,部分網友表示并不意外,但其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對此,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告訴“法度Law”,釋永信如涉嫌挪用、侵占寺院資金或相關項目資產,將可能面臨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等刑事責任。
胡磊律師表示,在法律上,寺院的資產不屬于個人財產,而是宗教法人所有,屬于法人獨立財產,其來源大多基于社會捐贈、香火供奉、公益項目補貼,實質上具備一定“類公共資源”的性質。這一性質使得對其管理人(如釋永信)的行為審視不能僅局限于“民事管理不善”或“私法人糾紛”,而應將其類比于對公共財產的信托性管理義務。
對于資金用途的偏離,如果行為人將其管理或控制的資金臨時挪作他用,并無意據為己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宗教人士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亦非公司法意義上的董事、經理等企業職務身份。但釋永信此類人卻行使著實際的重大管理權,往往具備比公司高管更大的處分自由度與話語權。當前《刑法》中如“國有公司人員”“公司、企業其他人員”已有較清晰的適用主體,而對宗教組織領導人這類“超職務”的特殊管理群體,仍缺乏精確規范。
而若釋永信將其控制的寺院財產占為己有,用于個人生活、投資、贈與或其他目的,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則更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所規定的職務侵占罪。
胡磊說,宗教團體雖非“公司、企業”,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其他單位”可包括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寺院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宗教團體,在適用職務侵占罪上并無障礙。因此,釋永信若利用其方丈職務便利,占有少林寺財產,同樣構成職務侵占。
在主體資格方面,胡磊律師認為,釋永信雖是宗教人士,但并不因此享有特殊的刑事豁免權。
至于廣受關注的“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并育有私生子”問題,胡磊律師認為,若無證據表明存在強迫、脅迫、嫖宿、猥褻或侵害未成年人的情節,這類行為主要涉及個人私德范疇,并不當然構成刑事犯罪。
但若有利用職權誘騙女性、提供非法經濟支持、動用寺院資產進行私人關系維系的情況,則可能牽連貪污、挪用、職務侵占等犯罪。此外,若存在以收養名義掩蓋親生子女身份的情況,也可能涉及《收養法》等相關法律責任。
在法律之外,胡磊律師還指出,釋永信作為宗教代表人物,其行為所引發的社會震蕩與公眾評價,也構成了另一重“非法律意義上的責任”。宗教人士在個人生活方面的越軌行為(如私生子、通奸、多名女性關系等)尚未與法律責任直接掛鉤。但若此類行為長期與寺院資源掛鉤,例如提供住房、金錢、旅行、醫療保障等,極可能演變為間接侵害寺院資產的隱性方式。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品行端正,清凈修行”。該條雖為行政規制條款,但如能進一步細化為行政問責機制的入口,甚至與民政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建立銜接通道,可考慮以此為線索啟動對財產問題的調查。
北京浩淳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利勇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從目前通報的有限的信息看,“侵占挪用寺院項目資金”涉嫌的罪名是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對依法占有的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對其他合法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因此,寺院管理的資產里面可能有屬于國有或集體所有的部分,比如土地。
除此之外,潘利勇律師表示,少林寺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宗教活動場所,屬于宗教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組織(雖然事實上非常營利)。可以認定成刑法第271、272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所以少林寺的資產大部分屬于“其他單位”的資產。
此外,潘利勇律師還表示,刑法并沒有對宗教人士特殊規定,他們如果涉嫌犯罪,和普通人一樣該怎么追究就怎么追究。不會因為宗教人士這一身份而從重或加重,也不會因此而從輕或減輕。
至于釋永信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并育有私生子,只要不構成重婚罪,就屬于違反宗教內部戒律和社會德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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