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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前些天,我看新聞,我國相關部門在打擊通過第三國(尤其是泰國、墨西哥)轉運我國的“戰略礦產”(如銻錠)到美國的行動,有法律人士稱這構成了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也就是說這種轉運行為是法律禁止的。這兩天,新聞又說美國為了打擊它國企業(包括中國)通過東南亞轉運商品到美國,將對所有轉運商品加征40%的關稅。假設一家中國企業通過第三國向美國出口服裝在我國是否構成走私罪?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根據我國《刑法》《海關法》,走私犯罪的對象主要有兩大類:其一是應稅商品;其二禁止、限制類貨物物品。所述“戰略礦產”,我國往往實行“兩用物項”管理,屬于限制類貨物,對于“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最終目的國”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偽報“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最終目的國”即有可能構成走私犯罪。
2、你所述出口服裝通過第三國轉運的情況,在我國,出口服裝沒有關稅、服裝也不是限制或禁止類的出口商品,沒有限定“最終用戶、最終用途、最終目的國”,也就是說“服裝”在出口環節,不能成為走私犯罪的對象。故所述轉運行為屬于企業的經營行為,不在我國刑法科責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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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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