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近發布了關于勞動爭議方面的司法解釋,爭議很大,討論得很熱烈,反對的人不少。有企業宣布8月底結業,一些小企業的老板說要給員工降工資,也有員工擔心9月1日后工資會下降,有的員工擔心會失業,或找不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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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擔憂也確實存在,在目前經濟狀況不太好的情況下,國家沒有出臺有利于企業的優惠政策,突然發布企業必須給所有員工繳納社保的規定,無疑給企業造成極大的負擔。在這樣的硬性規定下,企業為了生存只能從員工的薪資或員工數量上想辦法節省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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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階段以及今后30年內是繳納社保人數最多的一個時期,即便如此多的人繳納社保都無法彌補養老金缺口,那么30年后所有80后都開始領取養老金,這個缺口將更加的巨大。如果現在以增加繳納社保人數的方式彌補養老金缺口,那么未來這個缺口也更大。
彌補養老金缺口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從公平性方面規定養老金最高額不得高于最低額的1倍,如果養老金最低額為200,最高額則不得高于400。任何群體的養老金都不應享有特權,高于這個比例。可以通過降低最高養老金,或提高最低養老金實現這一公平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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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養老金與當地的最低工資掛鉤,養老金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的50%。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既然能夠養活有工作的人,那么已經領取養老金不用工作的人肯定也可以養活自己。可以通過降低養老金,或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實現這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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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減少或取消對國外的援助,將這些節省下來的錢為那些已經領取養老金,但沒有繳納,或繳納年數不夠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企業員工、農民、自由工作者補繳。
四、跟第三點相似,暫時將沒收的貪官的財產用于給那些未繳納社保的人補交社保,直至全部補交完畢。
五、量入而出,養老金根據存量發放,存量高才可以提高養老金的發放,存量低則降低養老金的發放,或者由國有企業的利潤進行補充。
六、如果始終存在較大的缺口,將國有企業的部分利潤補充進養老金,規定除了水電氣的所有國企都必須實現盈利,并根據企業的規模及性質規定盈利比例,達不到盈利規定的國企高管年底全部辭退或下放到基層。
七、健全養老金支出制度,杜絕養老金被挪作他用。
通過以上幾種方式補充養老金,并適當降低養老金支出,完全可以彌補養老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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